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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的包裝物收取押金的核算

2006-6-1 16:58  【 】【打印】【我要糾錯

  不隨同產品銷售而收取押金出租、出借的包裝物,由于這部分押金按規(guī)定在包裝物退還時,返還給購買者,故在收取押金時,不計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而是借記“銀行存款”賬戶,貸記“其他應付款”賬戶;待包裝物按期返還而退回包裝物押金時,作相反的會計處理;當包裝物逾期不予退還而將押金沒收時,借記“其他應付款”賬戶,貸記“其他業(yè)務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

  例如,永明公司10月份銷售B產品一批,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價款92 000元,增值稅額15 640元;另收取包裝物押金7 020元,包裝物的回收期限為3個月;款項均以銀行存款收收訖。 11月份回收包裝物的價值3 510元,其余的因逾期而將押金予以沒收。則會計處理如下:

 。1)銷售B產品時:

  借:銀行存款 107 640

   貸:主營業(yè)務收人 92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5 640

 。2) 10月份收取包裝物押金時:

  借:銀行存款 7 020

   貸:其他應付款 7 020

  (3)退回以及沒收包裝物押金時:

  應確認銷售額=(7020-3510)÷ (1+17%)=3 000(元)

  應計銷項稅額=3000×17%=510(元)

  借:其他應付款 7 020

   貸:其他業(yè)務收人 3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

     銀行存款 3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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