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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或出借包裝物押金的會計處理

2006-5-26 13:14  【 】【打印】【我要糾錯

  包裝物押金是指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裝物所收取的 押金。對納稅人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征收增值稅問題,現(xiàn)行稅法作了明 確規(guī)定,其會計處理也應按稅法規(guī)定區(qū)別情況進行處理:

  1.不并入銷售額,不征收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且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一般以一年為限)收回出租或出 借的包裝物,押金退還的,可不并入銷售額,不征收增值稅。這種情況的會計處理比較簡單:在收取時,借記“現(xiàn)金”或“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在退還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即可。

  2.應并入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的會計處理。納稅人收取的包裝物押金逾期仍未退還,或銷售酒類產品(啤 酒、黃酒除外)出租或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應按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這種情況一般會出現(xiàn)兩種結果:押金不再退還;出租或出借的包裝物收回,押金仍要退還。 若押金不再退還,會計處理上應將押金換算成不含稅收入,計入 “其他業(yè)務收入”科目,將押金與不含稅收入的差額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沖轉“其他應付款”科目,

  作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出租或出借包裝物成本即可。 出租或出借的包裝物收回,押金仍需要退還的情況下,其會計處理有兩種方法可供選擇:一種方法是將“其他應付款”科目作為包裝物押金應繳納增值稅的對應科目;另一種方法是將包裝物押金應繳納的增值稅計入“包裝物——出租出借包裝物”科目。

  第一種處理方法由于應繳納的增值稅沖減了應退還的包裝物押金,造成應退還的包裝物押金與賬面記載的金額不相符,給雙方的往來賬對賬工作帶來麻煩,影響收取方的會計信息的披露質量。相對而言,第二種方法較為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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