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收入科目核算養(yǎng)老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款所獲得的利息收入。目前 我國的國家債券都是于到期時一次還本付息的,當購買的國家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時, 按本息合計,借記“銀行存款——收入戶”科目,按債券本金部分,貸記“債券投 資”科目,按已計利息部分,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同樣,存款的利息收入也是 于收到開戶銀行或財政專戶轉來的結息通知單時入帳,即在收到結息通知單時,借 記“銀行存款——收入戶”或“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利息收入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財政專戶和債券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由 于利息收入科目屬于過渡性科目,因此期末時,應將利息收入科目轉入基本養(yǎng)老基 金科目的貸方,結轉后,利息收入科目應無余額。
例:1995年6月30日,收到某開戶銀行轉來的計息通知單,利息金額為300元。
借:銀行存款——收入戶 300
貸:利息收入——××開戶銀行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