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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生時應依據(jù)有關發(fā)票,借記“在途材料”、“應交稅金”,貸記“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應付票據(jù)”等;在途材料入庫后,借記“原材料”,貸記“在途材料”。
[例]天華工廠6月6日收到銀行轉來的購買光明工廠丙材料的“托收承付結算憑證”及發(fā)票,數(shù)量為5000公斤,11元/公斤,增值稅進項稅額為9350元(5000×11×17%),代墊運雜費為650元,其中運費發(fā)票金額為500元,應抵扣的運費進項稅額為35元(500×7%)。采用驗單付款。驗收付款后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途材料——光明工廠 55615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9385
貸:銀行存款 65000
按現(xiàn)行稅法規(guī)定,工業(yè)企業(yè)購進貨物并驗收入庫后,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才能申報抵扣。企業(yè)提前抵扣,如被稅務機關檢查發(fā)現(xiàn),除了應作轉回的會計處理外,還在該張“抵扣聯(lián)”上注明,今后永遠不得抵扣。因此,6月6日購貨的“進項稅額”不符合抵扣條件。若作上述會計處理,容易與符合抵扣條件的購貨混淆。為了確認當期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企業(yè)可增設“待扣稅金”賬戶。仍依上例,作會計分錄如下:
企業(yè)在付款時:
借:在途材料——光明工廠 55615
待扣稅金——增值稅 9385
貸:銀行存款 65000
材料驗收入庫時:
借:原材料——丙材料 55600
貸:在途材料——光明工廠 55600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9385
貸:待扣稅金——增值稅 9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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