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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稅務規(guī)則

來源: 王學軍 編輯: 2009/09/02 13:50:40  字體:

  2008年10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以下簡稱875號文),對涉及企業(yè)所得稅收入確認的若干問題作出具體規(guī)定。本文僅對875號文中關于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稅務規(guī)則進行解讀。

  一、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稅務原則

  875號文規(guī)定,除《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guī)定外,企業(yè)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守權責發(fā)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權責發(fā)生制原則早已被寫進《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但實質重于形式的稅務處理原則則是第一次在稅務文件中提出,這也是與會計準則協調的明確信號。實質重于形式要求企業(yè)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而非法律形式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企業(yè)發(fā)生的交易或事項在多數情況下其經濟實質和法律形式是一致的,但也存在特殊情況。如簽訂了售后回購協議的商品銷售,雖然從法律形式上看實現了收入,但由于簽訂了售后回購協議,即使已將商品已交付給供貨方,實際上并沒有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故未滿足收入確認的各項條件,不應確認銷售收入。875號文也明確此類售后回購可作為融資行為,確認有關負債。稅法對收入的確認和會計上對收入的確認基本趨同,減少了會計同稅收差異的協調成本,對納稅人是重大利好。

  二、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稅務條件

  875號文規(guī)定,確認企業(yè)銷售商品收入必須同時滿足下列4個條件,這4個條件的確立既設定了稅法上合理的收入確認標準,也實現了與《企業(yè)會計準則》的有效對接。

  條件1. 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yè)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判斷企業(yè)是否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應當關注交易的實質而不是形式,同時還要考慮所有權憑證的轉移或實物的交付。如果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任何損失均不需銷貨方承擔,且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任何經濟利益也不歸銷貨方所有,就意味著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購貨方。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通常需區(qū)分以下三種情況進行判斷。

  情況1:轉移商品所有權憑證或交付實物后,商品所有權上的所有風險和報酬隨之轉移,如商品零售、預收款銷售商品、訂貨銷售商品、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等。預收款銷售商品時,銷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筆款項才將商品交付購貨方,表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筆款項時才轉移給購貨方,企業(yè)應在發(fā)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貸款應確認為負債。訂貨銷售時,企業(yè)應在發(fā)出商品并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的,只有在辦妥托收手續(xù)時,才表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購貨方,此時方可確認收入。

  情況2:轉移商品所有權憑證或交付實物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隨之轉移,企業(yè)只保留商品所有權上的次要風險和報酬,如交款提貨方式銷售商品、視同買斷方式委托代銷商品等。在這種情況下,應視同商品所有權上的所有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購貨方,并應確認收入。

  如淮安公司委托淮陰公司代銷商品。代銷協議約定,淮陰公司在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淮安公司無關。這批商品已經發(fā)出,貨款尚未收到,淮安公司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3 400元。本例中,淮安公司采用視同買斷方式委托淮陰公司代銷商品。由于協議明確標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委托方無關,因此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代銷商品交易,與委托方直接銷售商品給受托方沒有實質區(qū)別,淮安公司應確認銷售收入,并結轉相應的成本。

  情況3:轉移商品所有權憑證或交付實物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并未隨之轉移。此時不能確認銷售收入。此種情況主要包括:一是企業(yè)銷售的商品在質量、品種、規(guī)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或協議要求而被退貨,又未根據正常的保證條款予以彌補。二是企業(yè)銷售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夠取得,取決于購買方是否已將商品銷售出去,如采用支付手續(xù)費方式委托代銷商品、售后回購等。三是企業(yè)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裝或檢驗工作,且安裝或檢驗工作是銷售合同或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如銷售電梯。電梯安裝調試通常是電梯銷售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安裝或檢驗過程中可能會發(fā)生一些不確定因素,影響銷售收入的實現,因此,實物的交付并不表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隨之轉移,不能確認收入。四是銷售合同或協議中規(guī)定了買方由于特定原因有權退貨的條款,且企業(yè)又不能確定退貨的可能性。

  條件2. 企業(yè)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xù)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該條件下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轉移給購貨方,應在發(fā)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如淮安公司屬于房地產開發(fā)商,將住宅小區(qū)銷售給客戶后,接受客戶委托代售住宅小區(qū)商品房并管理住宅小區(qū)物業(yè)。淮安公司接受客戶委托代售住宅小區(qū)商品房并管理住宅小區(qū)物業(yè),是與住宅小區(qū)銷售無關的另一項提供勞務的交易。淮安公司雖然仍對住宅小區(qū)進行管理,但這種管理與住宅小區(qū)的所有權無關,因為住宅小區(qū)的所有權屬于客戶。

  條件3. 收入的金額能可靠地計量

  該條件是指收入的金額能合理地估計。如果收入的金額不能合理估計就無法確認收入。企業(yè)在銷售商品時,商品銷售價格通常已經確定。但由于銷售商品過程中某些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也可能存在商品銷售價格發(fā)生變動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新的商品銷售價格未確定前通常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企業(yè)應按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收入金額。

  條件4. 已發(fā)生或將發(fā)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可靠地核算

  通常情況下,銷售商品相關的已發(fā)生或將發(fā)生的成本能合理估計,如庫存商品的成本、商品運輸費用等。但當銷售商品相關的已發(fā)生或將發(fā)生的成本不能合理估計時,企業(yè)不應確認收入,已收到的價款應確認為負債。如淮安公司與淮陰公司簽訂協議,約定淮安公司生產并向淮陰公司銷售一臺大型設備。限于自身生產能力不足,淮安公司委托丙公司生產該大型設備的一個主要部件,雙方簽訂協議約定,丙公司生產該主要部件發(fā)生的成本經淮安公司認定后,其金額的108%即為淮安公司應支付給丙公司的款項。假定淮安公司本身負責的部件生產任務和丙公司負責的部件生產任務均已完成,并由淮安公司組裝后運抵淮陰公司,淮陰公司驗收合格后及時付貨。但丙公司尚未將由其負責的部件相關的成本資料交付淮安公司認定。本例中,雖然淮安公司已交付設備并收到貨款。但該設備相關成本因丙公司資料未送達而不能可靠計量,也不能合理估計。因此,淮安公司收到貨款時不應確認為收入。但如果淮安公司基于以往經驗能合理估計出該大型設備的成本,仍應認為滿足本確認條件。

  值得強調的是,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稅務規(guī)則與會計準則最大的區(qū)別就在于,875號文不認可會計收入確認的必備條件“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yè)”,這在很大程度上與稅法不認可穩(wěn)健原則有關。按照會計準則,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yè),是指銷售商品價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銷售商品價款收回的可能性超過50%。企業(yè)在確定銷售商品價款收回的可能性時,應結合以前和買方交往的直接經驗、政府有關政策、其他方面取得信息等因素進行分析。如果企業(yè)根據以前與買方交往的直接經驗判斷買方信譽較差,或銷售時得知買方在另一項交易中發(fā)生了巨額虧損,資金周轉十分困難,或在出口商品時不能肯定進口企業(yè)所在國政府是否允許將款項匯出等,就可能會出現與銷售商品相關的經濟利益不能流入企業(yè)的情況,不應確認收入。但如果稅法認可這項帶有濃厚職業(yè)判斷色彩且主觀性極強的標準,必然導致國家稅收收入失去保障。

  三、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稅務條件的具體應用

  為了便于操作,875號文規(guī)定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guī)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xù)時確認收入;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fā)出商品時確認收入;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fā)出商品時確認收入;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xù)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按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另外,企業(yè)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yè)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如企業(yè)在銷售一桶價值95元的花生油時,同時贈送一瓶價值5元的醬油(為便于分析,不考慮增值稅)。雖然贈送的醬油所有權也轉移給購買者,但是所得稅處理時并不將其當作一項額外的贈送行為,而是看作用95元的公允價值組合銷售一桶花生油和一瓶醬油,此時應確認的一桶花生油銷售收入為95×95/(95+5)=90.25(元),一瓶醬油銷售收入為95×5/(95+5)=4.75(元)。

  四、關于售后回購

  875號文規(guī)定,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值得強調的是,875號文認可售后回購方式下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作為利息費用,該利息費用應同時遵守《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利息費用扣除限額及關聯交易對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的比例限定。

  [例]清江浦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2008年5月1日,清江浦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銷售價格為1 000 000元,增值稅額170 000元。協議規(guī)定,清江浦公司應在9月30日將所售商品購回,回購價為1 100 000元(不含增值稅額)。商品已發(fā)出,貨款已收到。假定該批商品的實際成本為800 000元。除增值稅外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且有確鑿證據表明該售后回購交易不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清江浦公司的稅務處理如下:售出商品時,將取得的銀行存款1 170 000元,確認為負債,不得將發(fā)出的商品成本結轉為銷售成本。由于回購價大于原售價,因而應在銷售與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提的利息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因為此種售后回購本質上屬于一種融資交易,回購價大于原價的差額相當于融資費用,因而應在計提時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5~8月,每月應計提的利息費用為20 000元(100 000/5)。9月30日,清江浦公司購回5月1日銷售的商品,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商品價款1 100 000元,增值稅額187 000元,但是不需要按照采購商品進行稅務處理,只需要將9月的融資費用20 000元確認為財務費用。如果有確鑿證明表明該售后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該發(fā)出商品時,確認銷售收入1 000 000元,結轉銷售成本800 000元。由于回購價大于原售價,9月30日,清江浦公司購回5月1日銷售的商品,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商品價款1 100 000元,增值稅額187 000元,需要按照采購商品進行稅務處理。

  五、關于銷售折扣和退回

  875號文規(guī)定,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應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fā)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企業(yè)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fā)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應在發(fā)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例]淮安公司在2008年12月18日向淮陰公司銷售一批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50 000元,增值稅額為8 500元,該批商品成本為26 000元。為及早收回貨款,雙方約定的現金折扣條件為:2/10,1/20,n/30。乙公司在2008年12月27日支付貨款。2009年4月5日,該批商品因質量問題被退回,淮安公司當日支付有關款項。假定計算現金折扣時不考慮增值稅,銷售退回不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窗补緫鋈缦露悇仗幚恚?008年12月18日銷售實現時,按銷售總價確認收入50 000元,結轉銷售成本26 000元。在2008年12月27日收到貨款時,按銷售總價的2%享受現金折扣1 000元(50 000×2%),實際收款57 500元(58 5001 000)。確認財務費用1 000元。2009年4月5日發(fā)生銷售退回時,沖減當期銷售收入50 000元,轉回財務費用1 000元(增加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沖銷銷售成本26 000元。

責任編輯: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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