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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審計信用危機治理

來源: 朱智鴻 編輯: 2009/06/04 09:46:14  字體:

  在 社會 信用體系建設中,政府信用無疑起到表率作用。政府要取信于民,政府審計監(jiān)督對于政府信用建設起著積極的作用。政府審計作為信用建設的重要監(jiān)督手段,其自身建設就擺在一個突出位置。當前由于政府審計在市場監(jiān)管中存在一定的失信行為,部分地影響到政府信用建設,產生了一定程度的信用危機。因此,政府審計信用危機的治理就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

  一、政府審計信用危機的突出表現。

  1、審計報告的質量不高、權威性不強。在審計過程中,政府審計會因被審單位的信息不完全或信息不對稱,很難獲得真實完整的原始資料。而信息供給和擁有越不完全,不確定的程度和系統(tǒng)風險就越大。在審計評價中,由于客觀上存在著維護國家利益同損害地方短期 經濟 利益之間的矛盾,對揭示出的違紀違規(guī) 問題 ,往往行政意志會影響審計評價的公允性。專業(yè)含量少,行政決策多,披露問題少,粉飾政績多,主觀原因少,客觀因素多,個體責任少,集體責任多。在審計處理中,實質處罰少,形式批評多,關鍵問題追查少,次要的細枝末節(jié)評述多。凡此種種,使得社會公眾對政府審計報告的質量和權威性產生了質疑。

  2、審計結果的公開披露力度不夠。雖然我國審計法規(guī)定,審計結果可以向社會公布,但實踐中一直沒有得到很好地實施。長期以來,審計結果僅在被審單位或與之相關聯(lián)的政府部門內部通報,直至近兩年也僅在兩會期間集中向人大報告審計結果,很少公之于眾。這不僅損害了政府審計的形象和社會影響力,侵犯了社會公眾對公共權力信息的知情權,還會造成政府審計監(jiān)督體系的局部失效,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削弱政府的執(zhí)政能力,進而產生信用危機。

  3、審計問題的責任追究制度不力。出于體制、法規(guī)等各方面原因,在審計執(zhí)法過程中,往往僅停留在查擺問題階段,次要問題追究多,關鍵問題追究少,屬集體責任尚可查,若屬個人責任追究難度就很大。甚至有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揭示問題一大堆,責任追究卻寥寥無幾。由于處理處罰決定執(zhí)行不力,被審單位也并未認真整改,最后不了了之。以后屢審屢犯,屢犯不改。使審計執(zhí)法嚴重弱化,審計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大打折扣。

  4、非政府審計業(yè)務參與過度。按照審計法賦予的職能,政府審計著重參與政府各級部門的宏觀監(jiān)管,其他事務交由民間審計去完成。但由于利益驅動以及市場潛規(guī)則,政府審計與民間審計有著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在審計中,通常會借助政府審計的官方權力或以揭示出的問題為籌碼,為民間審計攬活,甚至親自參與部分具體的有償審計服務工作。過度參與中介機構的具體審計業(yè)務,勢必會削弱政府審計的國家監(jiān)督職能,也必然影響政府審計質量和整個中介市場的規(guī)范運作,失信于民。

  二、引發(fā)政府審計信用危機的原因探析。

  1、行政型的國家審計體制不獨立。按照受托責任審計觀,審計應受所有權人委托以第三者的獨立身份監(jiān)督經營者受托資源的使用情況。但是由我國現行體制可知,政府實際上是人民委托其代理管理國家的“經營者’,其管理效益的優(yōu)劣正是審計監(jiān)督評價的對象。而政府審計是政府內部的一個機構,受本級行政長官的直接管轄,同屬一個利益鏈條。由于身在其中,具有濃厚的政府內部監(jiān)督色彩。在這樣一種體制下,雖然也向本級人大報告工作,但其隸屬關系決定了政府審計也只能是站在維護政府利益上,對行政長官負責,無法更直接對人民負責。加之在實踐中,審計披露的問題往往會損害地方政府的形象和被審單位的短期利益,出于地方保護主義,政府審計只有犧牲質量來緩和兩者矛盾。這是政府審計產生信用危機的最核心因素。

  2、在審計實踐中存在很大的系統(tǒng)性風險。從經濟學角度上講,任何經濟人在接受監(jiān)督時,都會有本能的對立和抵觸。因此各類被審單位在接受審計時,都會本能地表現出被動和消極的態(tài)度,往往會提交一些真實性、完整性欠妥的資料。雖然提供了相關承諾,但實際上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此類承諾無法兌現和驗證,基本形同虛設,所以獲取的被審單位審計資料的真實性與完整性無法保障,進而很難保證審計質量。同時由于各行業(yè)財經法規(guī)和經濟活動的 內容 、形式不盡相同,當面對紛繁復雜的審計案例時,如果在審計職業(yè)判斷、審計依據的取舍、審計樣本的選取、審計 方法 的運用上不夠謹慎,都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審計結果,引起審計風險和信用危機。

  3、審計人力資源質量良莠不齊。由于 歷史 原因,以前審計人員主要以行政調配的方式進入審計系統(tǒng),專業(yè)結構單一,年齡老化。隨著公務員制度的實施,凡進必考本無可厚非,但由于審計專業(yè)性較強,公務員的考量標準很少側重于審計專業(yè)素質,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審計人員的專業(yè)素養(yǎng)。同時由于公務員的待遇僅與其職級掛鉤,不予兌現專業(yè)職稱待遇,加之政府審計沒有嚴格的執(zhí)業(yè)資格上崗制度,因而審計人員考取資格證書的積極性不高。另外由于沒有建立完善的后續(xù) 教育 制度,使得審計手段落后,技術陳舊。最后因為審計評價主要靠行政權力來維護權威性,很少有專家參與決策,因而審計專業(yè)含量得不到大的提升,影響審計工作的質量。

  4、審計信息披露制度和渠道不完善。由于政府審計行政色彩過濃,喚醒公眾對公共信息資源獲知的意識不強,同時出于政府審計自身技術層面的風險考慮,審計信息公告制度在主觀上貫徹不力。而在客觀上由于沒有健全完備的定時定點公告平臺,廣大民眾對信息的獲得只是被動接受,沒有太多諫言議政的實質性渠道,公眾對信息的需求不甚強烈,信息質量和時效性 自然 也就不甚關心。由此政府權力運行的透明度不高,公眾無法了解行政權力運行的效率和法治程度。

  5、審計執(zhí)法權力有限,執(zhí)行力差。政府審計作為國家維護財經紀律、監(jiān)管經濟資源的政府機構,披露問題并做出相應的處理處罰決定,是規(guī)范經濟秩序、保障國家財產保值增值的必要手段。由于各行業(yè)財經法規(guī)部分存在內在邏輯上的矛盾,或不完整或不配套,同樣的審計事實從不同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審計評價和審計處罰,在處理違紀違規(guī)問題時,處罰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審計結果一定程度上受行政權力和人脈資本的影響很大,彈性有余,剛性不足。久而久之,政府審計的公信力每況愈下,使得政府審計一定程度上成為擺設,引發(fā)嚴重的審計信用危機。

   三、政府信用危機治理的建議

  1、從體制上要賦予政府審計的獨立地位。按照現行的國家體制,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全社會的所有經濟財富歸于人民,政府是人民委托其管理、運用、分配財富的機構。審計只有超脫出政府系列,獨立于政府各部門,才能更直接為受托的人民負責。從受托關系角度,應在人大系列中設立一個審計委員會,直接受人大委托并向其報告工作,這樣可以避免審計人事、業(yè)務、經費受到政府各部門制約,跳出政府內部自我監(jiān)督的圈子,最大限度保持獨立性,對人民負責。只有這樣,政府審計才敢于執(zhí)法,秉公執(zhí)法,誠信于民。

  2、在政府審計內部建立嚴格的自我監(jiān)督體系。由于賦予了審計太多的獨立權威和客觀公正的內涵,因而審計結果在公眾中享有很高的公信力。如若在審計中出現“人情審計”、“面子審計”等不良現象,而又無從監(jiān)督,必將影響審計結果的公允性,影響各方決策。要避免此類現象發(fā)生,就應在審計隊伍內部建立一支內部督察隊,旨在定期檢查審計自身工作中有無違紀違規(guī)問題,并對審計人員建立廉政檔案和信用記錄,以此來約束審計行為。通過審計的內部稽核,可以最大限度地純潔審計隊伍,從組織上保證審計依法公正地履行職責,建立良好的信用。

  3、繼續(xù)整合和優(yōu)化審計。要通過改進公務員錄入體制來改善并增強審計人員素質。在進人關上要充分考察人員的專業(yè)背景和職業(yè)道德素養(yǎng),并結合公務員的有關進行篩選。在時機成熟時要仿效CPA管理模式,逐步推行專業(yè)崗位執(zhí)業(yè)資格上崗制度,完善后續(xù)制度。要逐步建立專業(yè)審計官等激勵制度,拓寬審計人員職級、職稱晉升的渠道,使審計人員既可在職級方面晉升,更可以在專業(yè)領域上有所作為。通過兌現審計專業(yè)職稱待遇,激發(fā)其鉆研業(yè)務、提高專業(yè)技能的積極性。要加大專業(yè)決策的權重,輔以行政權力的支撐,努力構建專家治審、權威決策的審計領導體系。 4、切實轉變職能,打造誠信政府。要把不屬于也無需政府審計做的事交給民間審計或各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去完成,對部分審計領域要有所為,有所不為。只有這樣,才能擺脫大量具體紛繁的審計實務,更好地集中精力履行好政府審計應盡的宏觀管理和調控職能,更好地指導和規(guī)范民間審計和內部審計按各自準則開展工作。同時要正確處理好審計監(jiān)督與審計服務的關系,不能將正常的審計監(jiān)督同有償審計服務甚至變相以罰款、罰金掛鉤,要徹底同民間審計在組織上脫鉤,規(guī)范政府審計行為,廉潔從審,依法審計。要建立相對穩(wěn)定的政策環(huán)境,努力營造誠信審計、以誠為本的審計文化氛圍。

  5、建立政府審計信息公告制度。按照公共選擇理論,對政府權力最有效的制約和監(jiān)督就是喚醒公眾對公共信息的關注意識。[3]只有通過審計公告制度,打破由于委托代理關系帶來的信息不對稱,賦予公眾知情權,才能促進政府行政權力的透明化、高效化和法治化。要把定時定點通告審計最新動態(tài)作為一項制度堅持下來,不僅在政府內部,更要通過報紙、新聞、網絡等載體向社會、向納稅人通報公共的使用和分配情況,以此來檢閱審計信息的質量,宣傳審計工作,借助輿論來監(jiān)督政府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凈化審計環(huán)境,打造誠信政府。綜上,政府審計只有努力構建誠信的信用體系,消除信用危機,依法獨立、客觀地履行好監(jiān)督職責,才能為政府信用建設、提高政府執(zhí)政能力和營造和諧社會發(fā)揮積極的作用。

責任編輯:諸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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