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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正確理解和運用成本效益原則

來源: 劉志耕 姚錚 編輯: 2009/10/14 16:09:26  字體:

  審計準則第1621號《對小型被審計單位審計的特殊考慮》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注冊會計師(CPA)實施實質性程序時,應當考慮成本與效益原則。新審計準則指南中也多次出現CPA可以或應當考慮成本效益原則的規(guī)定。成本效益原則,可以理解為當企業(yè)采用一項內部控制時,必須保證實施此控制所引起的成本增加必須小于其所帶來的效益增加。

  盡管新審計準則授予CPA在一定前提條件下使用成本效益原則的“權利”,但不能濫用。日常審計實務中,相當多CPA以收費低、時間緊、人力少、任務重、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為由,無端縮減審計程序,審計過程中存在不全面、不規(guī)范、不認真履行審計程序,不能獲取充分、適當審計證據的問題。筆者在對CPA執(zhí)業(yè)質量進行檢查時發(fā)現,一些CPA對風險評估程序根本不予實施,即使實施,多數僅是寫點情況,抄點數據,擺擺樣子,體現不出對審計風險的識別、評估和應對,體現不出對審計風險的導向性。一些CPA常常以實施控制測試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為由,對符合準則規(guī)定而且完全可以實施控制測試程序的不予實施。還有些CPA對重要的實質性程序也僅是進行細節(jié)測試,根本不考慮分析程序的運用,而且所謂的細節(jié)測試也僅是抄幾張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賬頁、會計憑證,復印幾份盤點表、申報表、重要協議或合同。究其原因,這些CPA都強調了成本效益原則,但實際上,他們對成本效益原則存在著誤解和濫用。

  由于新審計準則及其指南沒有對成本效益原則予以明確定義,這雖是造成許多CPA不能正確理解成本效益原則的重要原因,但不可否認的是,由于相當多CPA僅從有利于自身的角度進行理解和操作,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片面和錯誤。由此可見,正確理解成本效益原則是新審計準則學習和執(zhí)行中一個重要的問題。

  筆者認為,成本效益原則中的成本,是指CPA對擬實施的審計項目所擁有的時間成本和人力成本等審計資源,效益則是指CPA以合理數量的資源(成本)投入達到圓滿實現審計目標完成審計任務的目的。所以,成本效益不是指經濟效益的高低,更不是指審計收費的高低,而是指CPA在擁有一定審計資源的前提下如何在合理的時間內,以合理(不高也不低)的成本投入達到預期的審計目標,完成既定的審計任務。必須說明的是,由于來源于CPA自身或被審計單位等多方面的原因,CPA的審計不可能完全排除對低成本投入的追求或需要,但CPA的低成本投入必須建立在圓滿實現預期審計目標、完成既定審計任務的前提之下。否則,CPA的低成本投入就不具有合理性,就有濫用成本效益原則、違反審計準則的嫌疑。

  還必須指出的是,新審計準則及其指南僅是在準則或指南中多次提及CPA可以或應當考慮成本效益原則,但并沒有對如何具體運用成本效益原則予以明確規(guī)定,對CPA作出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的判斷必須符合何種前提條件未能明確,如應該履行哪些審計程序、獲取哪些審計證據、如何在工作底稿中規(guī)范體現對成本效益原則的運用等問題未能予以明確,這些問題還有待CPA在今后的審計實務中作進一步的探索和研究。因此,筆者認為,CPA應該慎重和規(guī)范使用成本效益原則,不應動輒以遵循成本效益原則為由隨意或無端簡化審計程序,即使確實需要運用成本效益原則也必須在審計工作底稿中有必要的分析、判斷和說明,如履行了哪些審計程序,獲取了哪些審計證據,由此得出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的判斷和計劃省略哪些審計程序的結論等。

責任編輯: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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