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27 17:00 來源:國際商報·王毅
GATS的第二條最惠國條款、第十六條市場準入條款、第十七條國民待遇條款不適用于涉及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guī)。在GATS中,各國都傾向于保留政府采購的例外,希望通過后續(xù)談判來達成協議。
在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中也達成了《政府采購協議》。雖然該協議是東京守則的翻版,但其范圍卻大為擴大!墩少弲f議》將服務性采購納入其調整范圍,將貨物性采購和服務性采購納入一個統一的體系來進行管理。《服務貿易總協定》和《政府采購協議》作為WTO協議的兩個組成部分同時對服務性的政府采購作了不同規(guī)定,這就使調整服務性采購的規(guī)則出現了分歧和混亂。雖然《政府采購協議》是復邊協定只對簽字國生效,GATS中的政府采購條款還有待進一步談判。但是,從長遠來看兩者之間的分歧和矛盾還是不容忽視的。究竟何者更為合理呢?
一、GATS中的政府采購條款與《政府采購協議》的比較分析
1、從二者的基本原則來分析
《政府采購協議》的核心原則是非歧視原則,要求締約各方相互給予政府采購方面的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協議序言即明確要求,各簽約方在制定和實施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guī)、程序和慣例時,不得對國內產品與服務及供應商(包括供貨商和服務提供者)提供保護,亦不得在其他簽約方之間造成歧視。協議第3條進一步對國民待遇和非歧視待遇原則作了規(guī)定,要求各簽約方政府在適用協議的政府采購領域,給予任何一個簽約方的產品與服務及供應商的待遇不得低于給予國內產品與服務及供應商的待遇。而GATS第十三條第1款卻規(guī)定,最惠國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都不適用于該條款,沒有規(guī)定非歧視原則。這就給了締約方充分的自由!墩少弲f議》僅僅反映了發(fā)達國家的單方意愿,代表了規(guī)制政府采購原則、規(guī)則的發(fā)展方向,但卻脫離了現實。該協議沒有兼顧到發(fā)展中國家的經濟現狀和相應法律、法規(guī)情況。GATS中的政府采購條款充分考慮到了服務貿易的復雜性和各締約方經濟發(fā)展水平的差異,認識到了服務性采購的復雜性,雖然背離了非歧視原則,但卻更容易被廣大發(fā)展中國家接受?偟膩碚f,《政府采購協議》注重前瞻性,GATS條款更注重現實性。
2、從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差別來分析
烏拉圭回合雖然通過GATS把服務貿易納入了WTO體系,但是基于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巨大差別,GATS并未完全適用貨物貿易的原則規(guī)則。
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國際貨物貿易是有形貨物跨境移動,而國際服務貿易主要是一種無形貿易,例如:金融、保險、廣告、運輸、通訊等都是無形貿易。
2、國際貨物貿易中的商品一般可以儲存,且生產領域、流通領域、消費領域之間有明確的界限。而國際服務貿易中的“服務”大多是不能儲存的,提供服務和消費服務是同時進行的,如法律咨詢服務等。
3、監(jiān)管方式上不同,國際貨物貿易主要通過關稅和配額等方式來管理,一般都有國際法層次上的法律、法規(guī)來調整。而國際服務貿易一般不通過海關,而由國內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來進行監(jiān)管,這就使調整服務貿易的法律、法規(guī)缺乏透明性和統一性,很難在國際層面上建立一套調整服務貿易的統一的法規(guī)。而貨物貿易早已通GATT/WTO體制建立了一套相對完整的體系。
4、從統計方式上看,由于各國服務貿易發(fā)展水平的差異,使各國在服務貿易的數據統計上也有很大差距,國際上也沒有統一的服務貿易統計方式。這就使得WTO難以用與貨物貿易相同的方式來計算各國在服務貿易上的進出口額。
3、從體系上來分析
從WTO的整個體系來看,《服務貿易總協定》屬于附件1B,《政府采購協議》屬于附件4的復邊貿易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在將服務貿易納入WTO體制的同時,也將服務性采購擴充到了《政府采購協議》中,這充分表明了各貿易大國將服務貿易納入世界貿易體系的決心。由《政府采購協議》同時調整貨物性采購和服務性采購和在GATS中制定專門的政府采購條款,二者哪一個更合理呢?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政府采購協議》將服務性采購納入其調整范圍只是反映了將來的發(fā)展趨勢,將貨物性采購和服務性采購納入一個統一的體系還有待于世界貿易體制的進一步完善和成熟。況且,《政府采購協議》目前來看僅是一個復邊協定,只對簽字國有效力。截至2000年9月底,僅有28個WTO成員成為《政府采購協議》的簽約方。GATS13條,雖然需要進一步談判,但是該條款更注重現實性,在GATS體系下有利于全面的對服務性采購進行調整。
二、GATS政府采購條款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服務性采購的范圍如何界定的問題
服務性采購的范圍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界定:采購的主體、采購的形式和采購的金額。各成員方可以通過談判以承諾表的方式進行具體承諾。
2、透明度及程序性問題
無論是貨物性采購還是服務性采購,透明度和程序性問題都是至關重要的。制定嚴格的透明度措施才能確保外國供應商有平等的機會參與政府采購的公平競爭,才能確保政府采購條款的真正實施。GATS第三條規(guī)定了透明度條款,并且作為適用于整個協定的一般紀律和義務,政府采購條款受其規(guī)制。但是基于政府采購的復雜性及其本身的特點,應做相應嚴格的規(guī)定。該條款可以根據其特點,仿照《政府采購協議》的規(guī)定,制定一套嚴格的投標招標程序,同時在GATS第三條的基礎上加強透明度措施。另外也可以將《政府采購協議》的“質疑程序”引進來,以加強該條款的力度。對于爭端解決這個敏感的問題,則可以先放在一邊等條件成熟以后再做打算。
三、對發(fā)展中國家要給予一定的優(yōu)惠
該條款的談判應充分考慮到發(fā)展中國家的利益和情況。雖然說服務性采購以具體承諾的方式作出時已考慮到了各國發(fā)展水平的差異,但是發(fā)展中國家所面臨的問題仍然很多,比如統計技術手段的落后,相應管理經驗的缺乏,難以負擔高額的行政費用和安排復雜的政府采購程序。針對這些問題,締約各方應做充分的安排,給予發(fā)展中國家和最不發(fā)達國家相應的優(yōu)惠條件。只有發(fā)達國家和發(fā)展中國家攜手合作共同努力才能加速政府采購條款的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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