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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亞經濟發(fā)展模式的思考

2006-04-03 00:00 來源:

  由于始發(fā)于東南亞地區(qū)的金融危機波及到了東北亞的日本/韓國等地,許多人對所謂“東亞模式”產生懷疑,把這次危歸結為“東亞模式”的危機,進而全面否定這些國家和地區(qū)的政府在促進經濟快速增長過程中發(fā)揮的積極作用。這樣的看法具有片面性,會誤導對這次金融危機的認識。

  一、并不存在單一的“東亞模式”

  理論界對“東亞模式”的討論已有一段時間。最初的分歧來自對日本以及后來的亞洲“四小龍”快速增長原因的分析。它們持續(xù)的高經濟增長速度是史無前例的。大多數(shù)持正統(tǒng)觀點的經濟學家強調市場力量的基礎作用,也有一部分經濟學家認為與歐美發(fā)達國家的情況不同,它們的政府(主要是日、韓等國政府)起到了主導的作用。1993年世界銀行推出名為《東亞奇跡》的報告,將這兩種觀點進行調和,認為日本、“四小龍”及印尼、馬來西亞、泰國8個國家和地區(qū)在1965年~1990年間的快速增長,是政府政策和市場力量共同作用的結果;并且肯定了日、韓和臺灣地區(qū)實行的有選擇干預措施起到了促進增長的作用。這一研究引起了對所謂“東亞模式”的更多討論。比如,保羅·克魯格曼1994年撰文指出“東亞奇跡是被夸大的神話”,他認為除日本外,大部分東亞國家和地區(qū)的經濟增長主要依靠的是增加生產要素投入而不是提高要素生產率,與當年蘇聯(lián)的高速增長性質相同;伴隨投入增加速度的下降,它們的高經濟增長速度最終會降下來。1997年以來,青木昌彥等人則提出系統(tǒng)的“市場增強論”,從克服“協(xié)調失敗”的角度對東亞政府的經濟作用進行了新的闡釋。1997年世界銀行出版的世界發(fā)展報告《變革世界中的政府》,也可認為是這一討論的繼續(xù)。該報告指出:“沒有一個有效的政府,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是不可能的”,并且認為政府的核心使命,是完成這樣五項基本任務:建立法律基礎;保持非扭曲性的經濟環(huán)境,包括維持宏觀經濟的穩(wěn)定;投資于基本社會服務和基礎設施;保持承受力差的社會階層;保護環(huán)境。這一報告認為,對發(fā)展中國家而言,并不是“最小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

  其實,東亞國家的發(fā)展模式是不盡一致的,不僅這些國家的自然條件有差異,政府在經濟增長過程中所發(fā)揮的作用也不盡相同。比如,香港和新加坡均為城市,與當初“二元經濟”特征十分明顯的韓國、中國臺灣及印、馬、泰這三個東南亞國家的初始條件差別很大;日本更是早在1885年~1919年間已實現(xiàn)過較快的經濟增長。就政府的經濟作用而言,初始條件有相同之處的香港和新加坡、泰國和馬來西亞、中國臺灣和韓國,都有顯著的區(qū)別;韓、泰、印尼同為危機比較嚴重并向IMF申請援助貸款的國家,它們的發(fā)展模式和發(fā)展階段也不盡相同。就對外經濟關系而言,外貿和外資在日本經濟快速增長中的作用遠不如東亞其他國家顯著,日本、韓國對待外商直接投資的態(tài)度與東南亞國家和香港也有很大差別。簡言之,從實際情況看,并不存在單一的“東亞發(fā)展模式”,因而也就沒有所謂“東亞模式”的危機。

  二、東亞金融危機與金融體系的缺陷密切相關這此金融危機在開始時就表現(xiàn)出這樣的特點:

  銀行體系越穩(wěn)固的國家和地區(qū),如新加坡、香港,其經濟受到的沖擊相對較小;而銀行等金融機構問題越多的國家,經濟受到的沖擊也越大,在股市暴跌的同時,發(fā)生金融危機的東亞國家的共同特征,也是引發(fā)危機的主要原因(日本80年代后期泡沫經濟的形成、泡沫破滅后 的持續(xù)不景氣,以及目前的經濟衰退,也同樣主要源于其金融體系的缺陷)。那么它們的金融體系有什么獨特之處呢?

  許多計量分析表明,東亞的高速增長與較高的物質資本積累密切相關;而物質資本積累是儲蓄轉化為投資的結果,儲蓄轉化為投資的中介組織主要又是金融體系。因此,可以說東亞高速增長的實現(xiàn)離不開其金融體系對儲蓄的動員和分配。高速增長時期,以日本為代表的許多東亞國家的金融體系具有一些顯著不同于英美國家的特點,比如:(1)企業(yè)更依賴于金融機構貸款而不是證券市場融資;(2)企業(yè)的負債—資本比率更高;(3)政府對信貸的分配進行指導和控制,而不是主要進行金融機構監(jiān)管,并且有時保護和補貼銀行等金融機構;(4)銀行與借款企業(yè)之間的關系更密切(如日本的“主銀行”體制);(5)公司之間交叉持股的情況比較普遍(韓國財閥內部企業(yè)之間還相互對借款提供擔保)。

  在可用儲蓄較多(因為居民儲蓄傾向較高或積極利用國外儲蓄)、政府以快速經濟增長為目標的情況下,上述體制的主要優(yōu)點在于有助于“刺激投資”。

  同時,東亞金融體系在促進投資方面的優(yōu)越性并不能掩蓋它在其他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現(xiàn)是:政府制定脫離實際的產業(yè)政策,直接促使所控制的銀行為服從于產業(yè)政策的企業(yè)提供貸款,帶來大量的銀行不良資產;銀行與企業(yè)有密切關系,一些效益差、負債高、虧損嚴重的企業(yè)能不斷得到銀行的貸款,這些企業(yè)倒閉時拖累與之關系密切的銀行陷入困境;一些政府官員因為可以對銀行貸款施加影響而獲得了為個人尋租的機會,等等。更深層次的問題是,政府對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的負債提供實際上的擔保(如日本長期堅持“金融機構不破產”的政策,印尼銀行的所有者與政府官員有密切關系,泰國的金融公司負債實際上受政府擔保,韓國在銀行遇到困難時把銀行債務視為國家債務),雖然降低了金融機構債權人的風險,卻提高了作為債務人的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以較低的成本獲得儲蓄,然后大量從事高風險的投資或收益不高的投資。結果是金融機構大量負債、大量投資,并且其短期負債(包括外債)與長期資產之間不“匹配”,導致投資過剩,以及高風險的房地產、金融資產市場有泡沫。股市暴跌、金融機構和企業(yè)大量倒閉,作為對上述一系列現(xiàn)象的矯正,是有其必然性的?偟貋砜,一些東亞國家的金融體系,既成就了它們過去快速的經濟增長,也直接與它們目前的金融危機密切相關。

  一些東亞國家的經歷實際上表明,一個良好的發(fā)展中國家的金融體系一方面應該能最大限度的動員國內外儲蓄的數(shù)量,并把這些儲蓄轉化為投資,另一方面也能保證投資的質量,從而在促進投資增加和保證投資質量之間取得平衡。如果投資質量高而投資數(shù)量不夠大,會影響經濟增長的速度;如果投資數(shù)量增加很多而許多投資質量不高,經濟增長將難以持續(xù)。

  三、不能全盤否定東亞政府在經濟發(fā)展方面的積極作用大多數(shù)東亞國家另一個共同特征是,在其經濟快速增長的過程中,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比較多,并且在危機比較嚴重的國家如泰國、韓國、印尼,政府匯率、外債管理方面的失誤也比較明顯。

  但并不是發(fā)生金融危機后,就可以完全否定東亞政府干預對于經濟增長的積極作用。許多研究表明,東亞政府在促進經濟增長和改善收入分配等方面有許多成功經驗值得其他發(fā)展中國家學習,比如:

  政府重視教育的普及和教育機會的均等,一方面有助于勞動力素質的提高和人力資本的積累,從而避免勞動力素質低對經濟增長的制約,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收入的均等。

  政府主持的農村土地改革及重視對農村交通、水利、通訊、電力等基礎設施的投資,有助于農業(yè)的增長和農村非農產業(yè)的成長,從而對縮小城鄉(xiāng)收入差距作出了重要貢獻。

  政府的一系列措施鼓勵了儲蓄的增加,為擴大投資奠定了基礎,比如通過財政收支盈余增加政府儲蓄,設立便利儲蓄的郵政儲蓄機構,通過限制住房、耐用消費品方面的消費信貸刺激居民儲蓄,通過保持物價穩(wěn)定和正的存款利率增加儲蓄的收益等。

  在對外經濟方面,比較注重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加速技術進步,縮小與先進國家的差距,同時用多種政策鼓勵企業(yè)出口。有的國家政府在通過鼓勵外國直接投資促進產業(yè)升級和出口增加方面也發(fā)揮了積極作用。

  從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東亞金融體系的缺陷也不全是政府干預過多的問題,而是“干預不當”的問題。比如,對金融機構貸款活動的直接干預太多,既增加了政府官員尋租的機會,也限制了金融機構的自主權;對金融機構借用短期外債從事高風險的房地產、股票投資缺乏嚴格的監(jiān)管,使金融機構面臨的風險上升。

  四、結論一些國家政府干預經濟過程中的缺陷,以及這次發(fā)生金融危機的原因,都需要做具體的分析,不能籠統(tǒng)地說金融危機是“東亞模式”的危機,或者全盤否定政府的經濟作用。

  不僅東亞國家的政府在過去為促進增長、縮小與發(fā)達國家差距方面所作出的巨大貢獻已由其快速的經濟增長所證實,不容抹煞,而且東亞國家政府在今后的各項改革和政策調整過程中,仍將發(fā)揮主導作用,以克服本地經濟的缺陷,迎接全方位的新挑戰(zhàn)。西方發(fā)達國家在發(fā)展市場經濟的過程中,也曾經受過設立社會保障體系和實施宏觀經濟穩(wěn)定政策等方面的挑戰(zhàn)。

  東亞國家到目前為止的發(fā)展過程可以歸結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追趕先進國家的過程。日本、“四小龍”的成功以及過去30年間幾個東南亞國家的快速增長都已經表明,市場經濟體制具有廣泛的適應性,而不是西方價值觀的附屬物。至于政府官員與企業(yè)相勾結和裙帶關系等腐敗現(xiàn)象,也不是亞洲國家的專利,更不是“亞洲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