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審計中,我們經常會遇到要驗證被審計單位現金總賬或現金日記賬所反映的現金是否真實存在和計量是否準確的問題,即現金日記賬賬面所反映數額是否與庫存現金實有數額相等。而盤點庫存現金這一審計手法是解決上述問題最有效,而且也是最常用的審計方法。如何順利地實施好對被審計單位庫存現金的盤點,達到審計的預期目的和效果,下面結合筆者的學習和審計實踐,談一下應掌握的技巧。
1、庫存現金盤點應在事先不通知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的情況下突擊進行。避免由于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了解到審計人員將要實施庫存現金盤點,而早有防備,致使現金盤點達不到預期效果。
2、實施盤點最佳時間應選擇在營業(yè)前(上午上班)或營業(yè)終了(下午下班)后,這樣既可避免打擾被審計單位正常的經營業(yè)務,又可防止被審計單位對盤點出的問題有這樣或那樣的解釋,影響現金盤點預期效果。
3、組織安排庫存現金的清點工作前,先要求出納取出保險柜中混入屬于私人個人的錢,然后要求出納將保險柜外所有單位公款全部放入保險柜,最后封存保險柜,避免由于單位錢和出納個人錢混淆,影響最后盤點數的認定。
4、當現金存放在單位不同地點的保險柜時,應安排幾個盤點小組同時對單位每一存放處的保險柜現金展開盤點,或將每一存放處保險柜先做封存,然后逐一盤點。避免被審計單位在現金實際盤點過程中,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辦法應付盤點,致使此次盤點失去原有的作用,達不到預期的審計目標。
5、審計人員應邀請被審計單位會計主管、會計、出納等一同到盤點現場參與盤點及監(jiān)督工作,盤點工作一般由被審計單位出納在現場清點現金并作記錄,審計人員不直接參與盤點,只是現場監(jiān)督盤點。必要時審計人員可對盤點結果進行復查,避免審計人員單獨或親自盤點產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6、庫存現金清點工作結束后,由被審計單位出納填制“庫存現金盤點表”,由審計人員、被審計單位會計主管及出納三方共同簽字認證,增強審計證據的可靠性。避免由于“庫存現金盤點表”未經被審計單位會計主管及出納簽字認證,影響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和證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