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既是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難度大的一項審計,又是加強領導干部監(jiān)督管理的一種有效形式。當前,進一步搞好企業(yè)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對于促進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yè)制度,加強和規(guī)范對國有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和監(jiān)督、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總結回顧幾年末開展該項審計的工作,對國有企業(yè)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中的難點問題及審計方法作簡要探討。
一、審計的難點
?。ㄒ唬┐媪抠Y產的清查確認準
實踐中,存量資產的確認是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中的難點之一,其表現有三:一是數量上的差錯,企業(yè)法定代表人離任,均要全面清查盤點存量資產,賬實完全相符不能說沒有,但絕大多數單位存在盤盈盤虧的現象。審計時,僅查清長短數量并不很難,難的是因管理制度不完善,不易確認是誰的責任,離任者應負什么責任。二是存量資產報廢的確認。離任審計時,經全面的清查核效,往往提出相當數量的固定資產和存貸需要作報廢處理,審計人員既不具備對需要作報廢處理資產作出質量鑒定的知識和技能,也沒有批準作報廢處理的職權,而接任者又常常糾纏于這個問題,不作報廢就不簽字認可,給審計工作增加了難度,三是存量資產價值的確定。主要表現在企業(yè)離任審計中,對企業(yè)時間較長的存貨、或因質量問題,或因技術更新而造成的無形損耗,或因市場變化等諸多原因,交、接雙方為存貨的實際價值爭議不休,而審計人員只能審查其庫存成本是否準確,在未實現銷售之前,難以確定其實際銷售價格,是否需降價長降價幅度,能造成多大損失等。
(二)債權債務的清理確認難
市場經濟條件下,尤其是近幾年國家實行適當抽緊的金融政策,企業(yè)間的債權債務往來頻繁,金額增大,而且拖欠時間相應較長,企業(yè)只要把債權債務掛在帳內,并經核查組清查,就屬于正常狀態(tài),即使三年以上的應收款,也應單獨列帳,盡力催收,但離任審計時,由于企業(yè)交接雙方所處的位置不同,對債權債務的態(tài)度也各異,離任者希望各種應收款項一筆也不作壞帳處理。且信誓旦旦:如自己還在任,一定能夠收回來;接任者往往提出對超過三年或其他特殊因素的應收款項要作壞帳處理。而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既無時間、也無人力對提出的大量有爭議應收款項逐筆清查核對,故難以認定。
?。ㄈ┪慈霂さ馁M用或收益確認難。
在離任審計實踐中,幾乎每個企業(yè)都存在未入帳的費用或收益。這些費用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況:一種是有關人員預支款項或墊支辦理有關業(yè)務,尚未結算;第二種是實際已經發(fā)生,但未支付款項也未掛往來;第三種是支出不合理或其他原因,主管負責人未批準報銷處理等。在企業(yè)法定代表人不變的情況下,這些帳外經濟事項,隨著時間的推移,經濟活動的運轉,自然會入帳處理,而離任審計時,企業(yè)交、接雙方由于所處地位不同,對這部分帳外經濟事項所持的處理態(tài)度也不同,再加上有關費用特別是業(yè)務招待費用的支出是否真實等,給審計認定造成很大困難。
?。ㄋ模┗蛴匈Y產和或有負債的認定難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yè)往往發(fā)生一些當期甚至近期無結果,卻可能影響后期損益的經濟活動事項,成為或有資產、或有負債,如有的為他人擔保,是否要承擔連帶責任及要承擔多大的連帶責任,企業(yè)主要負責人離任時,交、接雙方都要求審計機關予以認定,而審計人員又難以提出準確的結論。
二、審計方法
(一)建立雙向責任制,以書面形式明確被審計單位和審計組的法律責任,即被審計單化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及有關人員作出書面承諾,保證向審計組提供的呆壞帳、資產盤盈盤虧、報廢損失、帳外費用或收益等資料真實、有據;審計組長寫出書面保證,保證按市計方案規(guī)定內容和審計操作規(guī)程進行審計,誰違反了承諾由誰承擔責任。
?。ǘ┻m當擴大抽樣和調沓面,在全面審查被審計單位財務會計資料的基礎上,列單價提供的呆壞帳、帳外費用、財產盤點等情況、確定適當的抽查面,一般情況下,抽查金額在30%、40%為宜。經抽查,差錯率超過5%,應繼續(xù)擴大抽查面和調查面,特殊情況下,則要變抽查為全面調查,確定抽樣,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采取等距離抽樣,隨機抽樣或等距、隨機抽樣相結合等多種方法。
?。ㄈ┱J定損失要堅持謹慎原則。對審計單位提出作壞帳處理的往來款項、作報廢處理的固定資產和存貨,必須在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予以認定,否則寧可懸起來,也不作損益處理,具體講,認定壞帳損失必須有準確可靠的證據證明對方已經死亡或破產且破產或遺產不足清償的應收帳款,或者經法院等和法機關判決,判定不能收回的款項,除此之外,一般不能認定為壞帳,列入當期損益,但可作為其他問題在意見書中交待;對存貨和固定資產報廢,除房屋建筑物等經實地勘驗已拆除、毀壞外、其他的則必須經技術監(jiān)督等專門機構鑒定,否則不作報廢處理。
(四)科學界定未實現的不確定的事項。離任審計中,對被審計單位的潛在虧損、或有負債等尚未實現的不確定事項,應持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科學界定。筆者認為,凡經核實的存量資產盈虧和毀損、壞帳損失等,不管帳面是否反映,只要已經實現,均應在審計中如實轉為明虧,調整當期損益,而對成本結轉正確但存貨成本價高于市場銷售價格,轉帳可能造成的損失以及單位或有負債等尚未實現的事項,難以預計出準確的數字,在審計意見將中只確認此經濟事項可能有損失,但不可定量,以免結論與實際發(fā)生大的背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