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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幾個問題

來源: 中國內部審計 編輯: 2006/04/02 00:00:00  字體:

  今年三月份,我參加了由中國內部審計學會舉辦的經濟責任審計培訓班,下面我根據自己的學習體會并結合實際審計工作情況,就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談幾點看法。

  一、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責任界定問題

  審計署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guī)定實施細則》明確了領導干部的直接責任,但在審計實際操作過程中,仍然很難嚴格區(qū)別在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筆者認為,可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界定。

  1、依據領導決策的方式進行界定。領導的決策大致可以分為三種方式,一是采取民主集中制的方法,按照科學的決策程序,選擇和決定未來的行動目標和方案廠是主要依靠領導者或其參謀者的個人經驗、知識、智慧和能力等,對行動目標作出決定性的選擇;三是領導者獨斷專行,靠主觀臆斷盲目決策。對盲目決策和不具備民主性或科學性的個人決策,領導人應負直接責任;對科學性的決策,由于重大的決策往往伴隨著重大風險,對其后果領導人一般只承擔主管責任。對重大決策失誤項目,一定要依據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全面分析失誤的主客觀原因及領導人可控與不可控因素來具體確定領導人的直接責任或主管責任。

  2.依據內部控制設置情況進行界定。一個單位設置了健全而有效的內部控制,則可依據內部職責分工和崗位責任制來區(qū)分領導人的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由領導人直接負責的工作、直接經辦的業(yè)務和直接承攬的項目,領導人對其行為和后果承擔直接責任;對其他崗位及其他人員負責的事項,領導人負主管責任。如果一個單位沒有內部控制或內部控制嚴重混亂,或領導人濫用職權,強令、授意、指使、縱容、包庇下屬人員舞弊而使內部控制失效,則領導人應對整個單位的重大過錯負直接責任。

  3.依據相關法規(guī)進行界定。如依照《會計法》規(guī)定,單位負責人對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行為應該負直接責任而不是負主管責任。

  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重點問題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不僅對事,而且對人;不僅鑒證,而且評價。這是區(qū)別于其他類型審計的主要特征。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審計人員把經濟責任審計等同于財務收支審計,往往忽略對領導者業(yè)績及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還有些審計人員把經濟責任審計看成是對領導者“德、能、勤、績”的全面考核,審計工作面面俱到,審計內容龐雜,重點不突出。經濟責任審計的最終目標是評價領導者的責任,因而,審計必須在全面審計的基礎上,自始至終著眼于“人”,抓住經濟責任這個重點,凡是與領導干部直接相關的經濟事項就應該是審計的重點。對與領導干部本人密切相關的經濟事項、領導干部負直接責任的經濟事項應詳查;對與領導干部無直接聯系的經濟事項、領導干部負主管責任的經濟事項可以抽查。以黨政干部為例,財政財務收支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遵守國家財經法規(guī)情況,以及領導干部個人在財政財務收支中有無侵占國家資產,違反領導干部廉政規(guī)定和其他違法違紀的問題等,應作為審計的重點。而由于財務人員自身原因造成的會計處理上的問題或單位財務收支中情節(jié)輕微的違規(guī)問題,則不必花費過多精力去追究。只有這樣,審計時才能集中精力把重點問題查深查透。

  三、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評價問題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是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核心環(huán)節(jié),它關系到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質量。但是在經濟責任審計實際操作中,審計評價存在兩種傾向:。一是審計評價對象是針對被審計單位,而不是領導干部;二是審計評價用語模棱兩可、含糊其詞,有的甚至回避矛盾,不作評價。在作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時,應依據下列原則:

  l、依據權責對應的原則進行評價。對經濟責任審計中發(fā)現的有關財政財務收支方面的問題,應當全面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和背景,劃清問題產生的期限,屬于主管部門的應當由主管部門負責,屬于所屬單位的應當由所屬單位負責,屬于前任的應當由前任負責,不可以將責任都歸究于最后一任。

  2.依據謹慎性原則進行評價。一是堅持是什么就評價什么,審計什么就評價什么,審計多少就評價多少。評價力求謹慎穩(wěn)重,對事實既不夸大,也不縮小。二是對所評價的事項要取得充足的審計證據或證明材料、資料,防止言過其實。三是對一些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具體事項、未經過審計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guī)末明確規(guī)定的審計事項均不作評價,以規(guī)避審計風險。四是對因被審計單位和個人的原因或受審計手段的限制不能實施的審計程序,審計組應當在審計結果報告中作出必要的說明,并對審計過程進行客觀公正的描述。

  3、依據客觀性原則進行評價。在審計評價時,應站在第三者的立場上,根據已發(fā)生的經濟事項和單位的實際情況,正確地看待領導干部的成績,冷靜地分析其存在的問題,用已掌握的事實和數據說話,不能主觀臆斷,更不能按委托人的旨意進行評價。同時,評價經濟責任不能脫離當時的歷史條件和當地的客觀環(huán)境,不能用現在的法規(guī)條文來衡量當時的領導及決策,所做的評價應該客觀公正,應該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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