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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修訂的時間效力

來源: 中國審計報·沈法言 編輯: 2006/05/31 10:30:57  字體:

  編者按: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修改《審計法》的決定已經(jīng)有兩個多月了,這期間,審計署先后下發(fā)了修訂后《審計法》的宣傳提綱和貫徹落實意見,各級審計機關和廣大審計人員采取多種形式進行了廣泛深入地學習,對修訂后《審計法》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有了基本把握和理解?!秾徲嫹ā沸抻唭热菁磳⒂?月1日起施行,為了幫助各級審計機關和廣大審計人員進一步深入理解和把握修訂后的《審計法》,做好貫徹落實的各項準備和銜接工作,中國審計報從今天開始連續(xù)刊出《審計法修訂系列解讀》,就《審計法》修訂的相關重點內容,分別進行有針對性的解讀。具體包括:審計法修訂的時間效力、審計機關的職責調整(上、下)、審計機關的新增權限、審計程序的新規(guī)定、審計執(zhí)法的法律依據(jù)和被審計單位的救濟途徑。敬請廣大審計人員關注和學習。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審計法》的決定。決定中對原《審計法》條文作了34項修訂,同時規(guī)定:“本決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敝匦鹿己蟮摹秾徲嫹ā返谖迨臈l與原條文沒有變化,仍為“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30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同時廢止?!庇械耐咎岢鲞@似乎與決定中的“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規(guī)定相矛盾,詢問是不是弄錯了。要回答這個疑問,就涉及到如何正確理解修訂后的《審計法》的效力問題,這對于我們貫徹落實好修訂后的《審計法》至關重要。

  法律規(guī)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規(guī)范的約束力所及的范圍,包括法律規(guī)范的空間效力范圍、時間效力范圍和對象效力范圍三個方面,通俗地講,就是法律規(guī)范在什么地域和時間內,對什么人具有約束力。在《審計法》修訂內容的效力問題上,引起大家疑問的主要是時間效力問題。這里需要明確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修訂后《審計法》的生效時間

  法律的頒布并不意味著立即生效。法律的施行才是法律的生效時間,生效時間是法律產生社會規(guī)范功能的起點,對法律的適用有重要影響。因此,任何法律都必須明確規(guī)定其產生法律效力的具體日期,否則社會大眾無所適從,法律也難以執(zhí)行。法律的生效時間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第二種是由該法律規(guī)定具體生效時間;第三種是規(guī)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條件時生效。1994年頒布的《審計法》就是采取第二種生效時間的方式,即規(guī)定了“1995年1月1日”為具體生效時間。這次人大通過的決定,實質上也是一部法律,采取的生效時間也是第二種方式,規(guī)定了“2006年6月1日”為具體生效時間。但決定只是對《審計法》部分條款作出的修改,而不是重新制定《審計法》。決定中的施行日期,只是規(guī)定《審計法》修訂的條款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jù)立法慣例,重新公布的法條,不改變原法施行日期的有關規(guī)定。這就使得修訂后的《審計法》相當于有兩個生效時間。也就是說,有關《審計法》修訂的內容,自2006年6月1日起才產生法律效力,屆時我們才應當執(zhí)行;至于未修訂的條款內容,仍是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比如:根據(jù)《審計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边@是自1995年1月1日起審計機關就享有的權力,但如果審計機關要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儲的公款,就必須依據(jù)修訂后《審計法》所增加的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等到2006年6月1日起才有權進行。

  與《審計法》修訂內容不一致法規(guī)的廢止時間

  法律被廢止,指法律效力的消滅,或者說法律終止生效。它一般分為明示的廢止和默示的廢止兩類。明示的廢止,即在新法或者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規(guī)定廢止舊法。默示的廢止,即在適用法律中,出現(xiàn)新法與舊法沖突時,適用新法而使舊法事實上被廢止?!秾徲嫹ā返男抻?,就是采取默示廢止的方式。默示廢止也有個時間問題?!秾徲嫹ā沸抻唭热萆?,即2006年6月1日前,原《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等其他法律法規(guī)仍然有效,不存在與修訂后的《審計法》相沖突的問題,也就不存在被默示廢止的問題。2006年6月1日起,原《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等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相關條款,凡是與《審計法》修訂相違背的內容自動失效,其他條款仍然有效。比如:在2006年6月1日以前,審計機關還可以根據(jù)原《審計法》第四十條,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意見書,但從2006年6月1日起,必須根據(jù)修訂后《審計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報告,取消審計意見書。

  《審計法》修訂內容不具有法律上的溯及力

  法律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不具有溯及力。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規(guī)范有不同情況。一般來說以法律不溯及既往為原則,即人們不因未知的義務規(guī)定而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國家不能用現(xiàn)在制定的法律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用現(xiàn)在的法律處罰人們過去從事的當時是合法而現(xiàn)在是違法的行為。如果一部法律中有內容溯及既往(一般以有利追溯為原則),應當在法律中明確規(guī)定?!秾徲嫹ā沸抻啗]有作出溯及既往的規(guī)定,因此《審計法》修訂的內容是不具有溯及力的。2006年6月1日起,對此前發(fā)生的違反《審計法》等行為,不能適用《審計法》修訂的內容。比如:對于被審計單位在2006年6月1日前未按審計機關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資料的行為,審計機關就不能依據(jù)修訂后《審計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追究其責任。

  各級審計機關在正確理解修訂后《審計法》效力問題的基礎上,應當按照《修訂后的〈審計法〉宣傳提綱》(審法發(fā)〔2006〕17號)和《審計署關于貫徹落實修訂后審計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審法發(fā)〔2006〕25號)的要求,做好《審計法》修訂內容施行前后的銜接工作。

  由于《審計法》修訂內容的生效時間在6月1日,處于審計項目計劃年度的中間,有些審計項目的實施可能會跨越6月1日,必然涉及到新舊《審計法》如何銜接的問題。審計機關應當區(qū)別以下兩種不同情況處理:

  對于已經(jīng)發(fā)出審計通知書,目前正在實施審計,將于6月1日后送達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的審計項目,應當按照審計署6號令和審辦發(fā)〔2005〕48號文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不再出具審計意見書。如果當初審計通知書已經(jīng)明確是財政收支審計項目還是財務收支審計項目的,應在審計決定書中相應明確被審計單位具體的救濟途徑;如果當初審計通知書沒有明確屬于財政收支還是財務收支的審計項目,或者既包括財政收支又包括財務收支的審計項目,應在審計決定書中同時列明對財政收支審計決定不服和對財務收支審計決定不服的兩種救濟途徑。

  對于目前尚未實施,但將在2006年6月1日前發(fā)出審計通知書,6月1日后送達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的審計項目,應當按照原《審計法》第十六條至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嚴格區(qū)別財政收支審計項目和財務收支審計項目,在審計通知書中應有所體現(xiàn),在下達審計決定書時,再按照修訂后《審計法》的要求,分別在審計決定書中列明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不同救濟途徑。

  此外,各級審計機關還應當對與《審計法》修訂內容相沖突的審計法規(guī)及時清理和修訂。目前,審計署正在根據(jù)《審計法》修訂的主要內容,研究修訂《審計法實施條例》,下一步還將對相關審計準則作出修訂。各地方審計機關和審計署派出機構,也應當加強調查研究,對相關審計法規(guī)和內部規(guī)章制度進行清理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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