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建設項目應如何作會計處理
2005-06-14 15:11 來源:中國審計報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運營—轉讓)的縮寫,一般指項目業(yè)主在沒有建設資金或不愿投入資金的情況下,特許其他投資商融資建設該項目(一般為大中型基礎設施),并在建成后由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進行運營,回收投資、獲得利潤,期滿后又將項目經營權移交給業(yè)主單位。 BOT建設項目具有民營化、全額投資、特許經營期和壟斷經營4個基本特征,是一種典型的“以權換權”的融資經營方式。在這種模式下,項目建設投資商不擁有項目資產的所有權,即項目投資建設主體(特許經營期內的運營主體)并非項目產權主體。因此,這就對其會計實務處理提出了新的挑戰(zhàn),本文試圖對此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在BOT模式下,項目投資建設主體如何確認投資形成資產的屬性,決定著投資成本的計量和攤銷方法,進而影響到項目運營收入和成本配比的合理性。但是,無論是會計準則、會計制度還是會計實務上,對于BOT模式下建設項目所形成資產屬性的確認以及相關的會計處理方法,至今尚沒有明確和規(guī)范統(tǒng)一。會計實務中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建設項目作為
固定資產處理;建設項目作為長期債權投資處理;項目建設成本作為長期應收款處理;建設項目作為無形資產處理。
對BOT建設項目資產屬性確認及會計處理方法的建議。筆者認為,根據(jù)《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十三條“實質重于形式”的會計原則,在BOT方式下,項目建設投資商經濟活動的實質可以描述為:通過投資建設“自創(chuàng)”取得了項目一定期限的專營權和收益權。因此,應當確認其投資形成資產的屬性為無形資產。而且,資產成本的計量也不應等同于一般自創(chuàng)無形資產的初始成本進行計量。因為專營權是在項目建成并經業(yè)主驗收合格后授予的,開發(fā)建設者對項目的全部投入,應視為取得專營權的完全(外購)成本予以資本化。況且,項目建設成本在本質上屬于代建成本,相應地,用于項目的借款所產生的利息,也應當予以資本化。同時,BOT項目的建設成本最終形成并按“無形資產”核算這一理論成立后,投資商就可以以項目合同約定的經營收益期為期間,按年平均攤銷無形資產成本。筆者認為,這種會計處理辦法應當?shù)玫秸J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