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金融企業(yè)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對貸款業(yè)務的內容作了重大改革:全面推行商業(yè)銀行貸款質量五級分類管理,將不良貸款從原來的“兩呆一逾”貸款改為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規(guī)范了抵債資產取得和處理的會計處理;明確了貸款損失準備的計提、核銷及
報表列示等內容。這些變化充分體現(xiàn)了穩(wěn)健性原則,有利于增強金融企業(yè)的風險意識和抵御風險的能力,進一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作為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新制度用貸款損失準備取代了原來的貸款呆賬準備,兩者實質上存在諸多差異。本文擬對此進行分析,以便正確理解和運用新制度。
一、計提范圍不同
貸款損失準備或呆賬準備是商業(yè)銀行從事貸款業(yè)務過程中,對預計不能收回的貸款進行補償的專項基金。金融企業(yè)應在期末分析各項貸款的可收回性,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并對其計提貸款損失準備。貸款損失準備包括一般準備、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一般準備是根據全部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從稅后利潤中計提的、用于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準備;專項準備是指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對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每筆貸款損失的程度計提的用于彌補專項損失的準備;特種準備是針對某一國家、地區(qū)、行業(yè)或某一類貸款風險計提的準備。
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資產,是金融企業(yè)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貸款,不僅包括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保證貸款和無擔保貸款,而且包括銀行卡透支、貼現(xiàn)、信用墊款(如銀行承兌匯票墊款、擔保墊款、信用證墊款等)、進出口押匯、拆放資金等。此外,對金融企業(yè)轉貸并承擔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也應計提貸款損失準備。而貸款呆賬準備的計提范圍不包括抵押貸款和拆出資金等項目。
二、計提比例不同
貸款呆賬準備的計提比例為年末貸款余額的1%(從1998年起)。而新制度對貸款損失準備的計提只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提出了計提專項準備的參考比例: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同時,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借鑒別國的經驗,對次級類貸款和可疑類貸款損失準備的計提比例可根據貸款損失的程度上下浮動20%,使貸款損失準備能真正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每一類貸款的具體計提比例由金融企業(yè)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表1即反映了這一政策的靈活性。
特種準備由銀行根據不同類別(如國家、行業(yè))貸款的特種風險情況、風險損失概率及歷史經驗,自行確定計提比例。一般準備年末余額應不低于年末貸款余額的1%.
三、計提時的會計處理不同
計提貸款呆賬準備時,應借記“營業(yè)費用”科目,貸記“呆賬準備”科目;而貸款損失準備既包括從損益中提取的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還包括從
凈利潤中計提的一般準備,其計提時的會計處理分別為借記“營業(yè)費用——貸款損失準備”、貸記“貸款損失準備——專項準備(特種準備)”;借記“利潤分配——一般準備”,貸記“貸款損失準備——一般準備”。金融企業(yè)提取的一般準備,在計算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時,按《巴塞爾協(xié)議》的有關原則,納入銀行附屬資本。
四、呆賬核銷程序不同
貸款呆賬核銷的程序是,銀行分支機構對符合呆賬條件的貸款,經各地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審核后,報各總行審批,統(tǒng)一核銷,并報財政部備案。對總行本級和直屬機構貸款呆賬的核銷,由總行根據呆賬核銷條件和國家下達的呆賬核銷計劃進行審批,年終決算時一并報財政部備案。而按照新制度的規(guī)定,金融企業(yè)應建立貸款損失核銷制度,及時對損失類貸款或貸款的損失部分進行核銷。如果已沖銷的貸款損失以后又收回,其核銷的貸款損失準備應予以轉回。這種做法更符合謹慎性原則,有利于銀行穩(wěn)健經營,提高其抵御風險的能力。
五、報表揭示的方式及內容不同
新制度要求在
資產負債表中應計貸款與非應計貸款分別列示。非應計貸款是指貸款本金或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貸款;應計貸款是指非應計貸款之外的貸款,包括不到期的各種貸款和逾期90天之內的貸款!百J款損失準備”在資產負債表中列入資產項目,作為貸款總額的減項。關于這一點,目前上市銀行在報表中的列示方法完全一樣。
筆者認為,深圳發(fā)展銀行、浦東發(fā)展銀行的處理與新制度要求基本一致,而招商銀行與民生銀行的列示方式及內容則與原制度貸款呆賬準備在資產負債表中的揭示要求相同。
同時,按照新制度要求,在會計報表附注中還應分別披露一般準備、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的期初、本期計提、本期轉回、本期核銷和期末數,說明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范圍和方法。根據個別款項的實際情況認定的準備,應說明認定的依據。
六、對經營成果的影響不同
貸款呆賬實際發(fā)生后,要經過各級審批后才予以確認,統(tǒng)一核銷;而貸款的收益是按權責發(fā)生制原則確定的。這樣確認的貸款收益和貸款損失就違背了配比原則,必然造成高估利潤,以此為基礎進行納稅和利潤分配必然是一種超分配。而新制度規(guī)定的貸款損失準備計提與核銷的辦法更符合穩(wěn)健原則和配比原則,可避免虛增利潤情況的發(fā)生。
七、對納稅調整的影響不同
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計提呆賬準備的基數與比例和稅法允許扣除的規(guī)定標準一致(從1998年起,均為年末貸款余額的1%),一般不存在納稅調整問題。如前所述,貸款損失準備擴大了計提基礎,并且比例由企業(yè)自行確定,這樣與稅法規(guī)定標準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八、對會計人員的要求不同
呆賬準備的計提,按期末貸款余額的1%(1998年起)計提,會計人員只需照此辦理即可;而貸款損失準備的計提比例,由金融企業(yè)根據貸款資產的風險程度和回收可能性合理確定。貸款風險程度和回收可能性應根據借款人的財務狀況、貸款本息的償還情況、抵押品的市價、擔保人的支持力度、借款目的及其使用、信貸風險及其控制、金融企業(yè)內部信貸管理等多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確定。這就要求會計人員具有較高的職業(yè)判斷能力,運用自己廣博的專業(yè)知識、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加以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