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否申請為一般納稅人?
問:分公司成立并營業(yè)一段時間后(大于一年),可否申請為一般納稅人?若申請為一般納稅人,其對銷售額的要求是什么?是否也存在納稅輔導期?是否涉及預繳所得稅事宜?
答: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分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xù)。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實行統(tǒng)一核算,其總機構為一般納稅人,分支機構可憑總機構為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明和其他認定資料到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xù)。
納稅人總分機構統(tǒng)一核算的,其總機構已經是一般納稅人了,只要分支機構是商業(yè)企業(yè)以外的的其他企業(yè),不論銷售規(guī)模大小,均可以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
分公司可以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下面是所需資料:
1. 一般納稅人認定申請報告;
2.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一式三份);
3. 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 稅務登記證或注冊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5. 驗資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6. 銀行開戶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7. 法人代表(負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兩張一寸照片(近期免冠),特殊情況下還應提供經過公證的保證(由企業(yè)單位提供);
8. 會計人員、發(fā)票管理員(辦稅人員)的會計證、身份證、會計電算化培訓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及每人兩張一寸照片(近期免冠);會計任職證明(任職單位與申請單位必須一致)
9. 納稅人的成立以及經營活動相關的章程、租賃合同(辦公用房、門面房、倉庫、廠房)、協(xié)議書等資料,若租用房屋產權為個人的,還應提供產權證明等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10. 分支機構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的,還應提供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批準其總機構為一般納稅人的證明(總機構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年審表)、成立分支機構的批準文件和董事會決議等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11.公司的購銷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12.銀行對賬單或資金證明;
13.財務制度;
1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