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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納稅籌劃角度選擇代銷行為類別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7/02 09:41:27 字體:

  一、代銷行為的涉稅分析

  代銷方式通常有兩種:一是視同買斷方式,二是收取手續(xù)費方式。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xì)則規(guī)定,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和銷售代銷貨物均為視同銷售行為,需要繳納增值稅。因此不管是收取手續(xù)費方式還是視同買斷方式的代銷行為,都負(fù)有增值稅的納稅義務(wù);而收取手續(xù)費又是一種代理行為(屬于服務(wù)業(yè)),還負(fù)有營業(yè)稅納稅義務(wù)。

  二、代銷方式選擇的納稅籌劃案例分析

  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了一項代銷協(xié)議,由乙公司代銷甲公司的產(chǎn)品,該產(chǎn)品成本為800元/件。現(xiàn)有兩種代銷方式可以選擇:

  一是收取手續(xù)費方式,即乙公司以1200元/件的價格對外銷售甲公司的產(chǎn)品,向甲公司收取200元/件的代銷手續(xù)費;

  二是視同買斷方式,乙公司每售出一件產(chǎn)品,甲公司按1000元/件的協(xié)議價收取貨款,乙公司在市場上仍要以1200元/件的價格銷售甲公司的產(chǎn)品,實際售價與協(xié)議價之差200元/件歸乙公司所有。

  若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則甲公司可抵扣的進(jìn)項稅為100元/件;若甲公司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則100元/件計入產(chǎn)品成本后,使產(chǎn)品成本增至900元/件。以上價款均為不含稅價款,且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

  以下分四種情況對其代銷方式的選擇進(jìn)行納稅籌劃。

  (一)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為一般納稅人

  方案一:收取手續(xù)費方式。

  甲公司增值稅=1200×17%-100=104(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04×(7%+3%)=10.4(元);所得稅稅前利潤=1200-800-200-10.4=189.6(元)。

  乙公司增值稅=1200×17%-1200×17%=0(元);營業(yè)稅=200×5%=10(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0×(7%+3%)=1(元);所得稅稅前利潤=200-10-1=189(元)。

  方案二:視同買斷方式。

  甲公司增值稅=1000×17%-100=70(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70×(7%+3%)=7(元);所得稅稅前利潤=1000-800-7=193(元)。

  乙公司增值稅=1200×17%-1000×17%=34(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4×(7%+3%)=3.4(元);所得稅稅前利潤=1200-1000-3.4=196.6(元)。

  可見,采用方案二,甲、乙公司分別多獲取所得稅稅前利潤3.4元和7.6元,因此,應(yīng)采用視同買斷方式。

  (二)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乙公司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

  方案一:收取手續(xù)費方式。

  甲公司增值稅=1200×17%-100=104(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04×(7%+3%)=10.4(元);所得稅稅前利潤=1200-800-200-10.4=189.6(元)。

  乙公司增值稅=1200×3%=36(元);營業(yè)稅=200×5%=10(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6+10)×(7%+3%)=4.6(元);所得稅稅前利潤=1200-1200×(1+17%)+200-10-4.6=-18.6(元)。

  方案二:視同買斷方式。

  甲公司增值稅=1000×17%-100=70(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70×(7%+3%)=7(元);所得稅稅前利潤=1000-800-7=193(元)。

  乙公司增值稅=1200×3%=36(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6×(7%+3%)=3.6(元);所得稅稅前利潤=1200-1000×(1+17%)-3.6=26.4(元)。

  可見,采用方案二,甲、乙公司分別多獲取所得稅稅前利潤3.4元和45元,因此,應(yīng)采用視同買斷方式。

  (三)甲公司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乙公司為一般納稅人

  方案一:收取手續(xù)費方式。

  甲公司增值稅=1200×3%=36(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6×(7%+3%)=3.6(元);所得稅稅前利潤=1200-900-200-3.6=96.4(元)。

  乙公司增值稅=1200×17%-1200×3%=168(元);營業(yè)稅=200×5%=10(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68+10)×(7%+3%)=17.8(元);所得稅稅前利潤=1200-1200+200-10-17.8=172.2(元)。

  方案二:視同買斷方式。

  甲公司增值稅=1000×3%=30(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0×(7%+3%)=3(元);所得稅稅前利潤=1000-900-3=97(元)。

  乙公司增值稅=1200×17%-1000×3%=174(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74×(7%+3%)=17.4(元);所得稅稅前利潤=1200-1000-17.4=182.6(元)。

  可見,采用方案二,甲、乙公司分別多獲取所得稅稅前利潤0.6元和10.4元,因此,應(yīng)采用視同買斷方式。

  (四)甲、乙公司均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

  方案一:收取手續(xù)費方式。

  甲公司增值稅=1200×3%=36(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6×(7%+3%)=3.6(元);所得稅稅前利潤=1200-900-200-3.6=96.4(元)。

  乙公司增值稅=1200×3%=36(元);營業(yè)稅=200×5%=10(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6+10)×(7%+3%)=4.6(元);所得稅稅前利潤=1200-1200×(1+3%)+200-10-4.6=149.4(元)。

  方案二:視同買斷方式。

  甲公司增值稅=1000×3%=30(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0×(7%+3%)=3(元);所得稅稅前利潤=1000-900-3=97(元)。

  乙公司增值稅=1200×3%=36(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6×(7%+3%)=3.6(元);所得稅稅前利潤=1200-1000×(1+3%)-3.6=166.4(元)。

  可見,采用方案二,甲、乙公司分別多獲取所得稅稅前利潤0.6元和17元,因此,應(yīng)采用視同買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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