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易物不計銷售收入偷逃消費稅案
某市橡膠廠為國有中型企業(yè),主要生產汽車輪胎。1996年11月,稽查分局派人對其1996年的稅金繳納情況進行了檢查。在檢查“應付賬款”賬戶時,發(fā)現(xiàn)應付給××化輕公司的原材料款160000元于1996年9月10日軋平。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付賬款——××化輕公司 160000
貸:應收賬款——××化輕公司 160000
經詳細審查記賬憑證及原始憑證,發(fā)現(xiàn)該廠于7月份購入××化輕公司160000元生膠,賬務處理為:
借:原材料——生膠 160000
貸:應付賬款——××化輕公司 160000
又于9月10日售給××化輕公司一批汽車輪胎,價值160000元,賬務處理為:
借:應收賬款——××化輕公司 160000
貸:產成品——輪胎 160000
最后于9月10日將“應收賬款”與“應付賬款”對轉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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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橡膠廠以汽車輪胎抵頂生膠款是一種以貨易貨行為,應按規(guī)定計繳消費稅。該企業(yè)以物易物不計收入,偷逃稅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0條、第42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決定,除責令其補繳所偷稅款和滯納金外,處以所偷稅款2倍的罰款。
?。ㄈ┵~務調整
1.原賬沖回
(1)借:應付賬款——××化輕公司 160000
貸:應收賬款——××化輕公司 160000
(2)借:應收賬款——××化輕公司 160000
貸:產成品——輪胎 160000
2.將出售輪胎轉作銷售
借:應付賬款——××化輕公司 160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136752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3247.86
3.補計消費稅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13675.2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3675.2
4.上繳消費稅及罰款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3675.2
營業(yè)外支出——稅收罰款 27350.4
貸:銀行存款 41025.6
5.上繳增值稅及調整利潤分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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