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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撾修改稅法

2005-09-20 11:25 來源: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老撾現(xiàn)行的稅法是1995年國會通過的,隨著老撾經(jīng)濟社會的發(fā)展,2005年5月25日國家主席令第46號公布實行新修改的稅法,2005年5月20日第五屆國會第七次全會第27號決議通過。

  與老稅法相比,新修改后的稅法定義更加明確,幾乎做了全面修改,主要有關(guān)稅率摘要如下:

  1、老撾的稅收仍由間接稅(營業(yè)稅、消費稅)和直接稅(利潤稅、最低稅、所得稅、各種手續(xù)費和服務費)組成;。

  2、間接稅營業(yè)稅從3%改為5%和10%兩種;

  3、中小型個體私營企業(yè)所得稅從每年120萬基普調(diào)至每年240萬基普,并且最高利潤稅從45%調(diào)至35%;

  4、工資所得稅分為兩項:月薪不足150萬基普的,個人所得稅將從每月20萬基普減至每月30萬基普,月薪超過150萬基普的,個人所得稅不得享受減稅政策,但可以享受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從40%降至25%的優(yōu)惠;

  5、租金稅從過去的25%和30%兩類合并為同一稅率15%;

  6、納稅主體除了在老開展經(jīng)營的個人、法人組織和外國人外,還包含前往境外活動但在老擁有戶籍和經(jīng)營場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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