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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魯納稅人損失進項稅的風險加大

2005-10-19 10:44 來源: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稅法最近的修改有多處值得關注。因此利馬商會法律部經(jīng)理Victor Zavala說,由于實施增值稅新細則,納稅人可能損失進項稅。他解釋說,“根據(jù)對這個最高法令的理解,其意圖是規(guī)定更多的形式方面的內(nèi)容,讓納稅人無法滿足這些形式或要求,從而沒有抵扣進項稅的權利。錯誤或疏忽總是可能有的,對此不再采取罰款的形式,而是納稅人干脆就沒有抵扣進項稅的權利”。

  在對企業(yè)促進節(jié)目發(fā)表聲明時,Zavala還認為增值稅新細則的頒布有些遲緩,因為該法令對950號立法令中的某些條款進行細化,而后者從去年3月份開始已經(jīng)生效。從這個意義上他表示當局有必要對這個已經(jīng)頒布的法規(guī)作更大力度的宣傳,避免出現(xiàn)不履行法規(guī)的情況,同時指出該協(xié)會擬向財經(jīng)部提出相應的建議并要求糾正。

  Rodrigo Elias & Medrano事務所Alex Cordova透露說,上周頒布的修改增值稅實施細則的最高法令包括三個方面的修改內(nèi)容:一部分是技術性的,另一部分是向950號立法令所做的修改內(nèi)容靠攏,第三部分是對法律進行修改以增加稅收,依他看,這種方式是不妥的。

  他表示,在向法律靠攏的法規(guī)中包括如何理解虛假、不真實或不符合法律的票據(jù),雖然這些修改之處并沒有道理,但納稅人對于哪些票據(jù)是虛假的、不真實的應該提高警惕,因為缺乏其中一個條件便可能失去抵扣進項稅的權利。同時還規(guī)定,如果不符合銀行化法規(guī),也無法享受抵扣進項稅的權利。

  Cordova認為這里存在一個深層次的問題,因為一段時間以來立法者從征稅的角度出發(fā),使增值稅失去它自身的本義,規(guī)定一系列條件,如果不能滿足則不是被罰款的問題,而是失去抵扣進項稅的權利,即使是可以證明確定繳納這筆進項稅也無益于事。他強調(diào)說,“一個極大的問題是所有這些條件都是形式上的,本著征稅的目的,因此它帶有沒收性質(zhì)”。

  Cordova認為,其中一個不合法的修改之處是,將非盈利性質(zhì)的團體向其會員征收的正常和非常會員費視為非應稅收入計算進項稅抵扣比率。他指出,非盈利性質(zhì)的團體的會員繳納的會員費不在增值稅的實施范疇之內(nèi),不應該考慮在計算進項稅抵扣比率的范圍之內(nèi),因為它使該團體損失進項稅。

  他解釋說,由于一個非盈利團體有應稅收入也有非應稅收入,因此只能抵扣一部分進項稅,以前計算這個比率時是不考慮會員會費的,但現(xiàn)在考慮這個因素的話有資格抵扣進項稅的比例將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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