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當地媒體11月9日報道,利馬商會透露說,那些提前使用屬于
增值稅提前預繳體系范疇的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而產生的進項稅的納稅人將需要繳納罰款和
滯納金。10月份利馬商會曾對納稅人存在的擔憂進行了提醒,他們在受到稅務局官員的稽查時,由于在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間提前使用(在發(fā)票開出和登記月份使用,而沒有按照規(guī)定在向國家銀行存入預繳額的下個月抵扣)進項稅被稅務局進行納稅調整。問題出現在那些以信貸方式購買產品和服務的企業(yè)。
納稅人的擔憂從稅務局解答利馬商會的問題時開始發(fā)生實質性的變化,稅務局認為,根據第28605號法律之規(guī)定,只有從2005年9月份開始,屬于增值稅提前預繳體系的納稅人可以從發(fā)票登記的月份起使用進項稅,但前提條件是增值稅提前預繳部分應該在下月第五個工作日之前存入國家銀行。
稅務局法律處認為,第28605號法律是新的規(guī)定,而不是對原有規(guī)定的細化,因此不具有追溯性,也就是說,對于納稅人存在的應該從哪個月開始使用進項稅這個問題,其答案是上述法律從2005年9月份以后有效。
因此,那些在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間購買屬于增值稅提前預繳體系的產品和服務的企業(yè),如果在登記發(fā)票的月份使用進項稅,則應該對這12個月的納稅申報逐月糾正,并支付相當于超額使用進項稅金額50%的罰款以及相應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