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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的倫理色彩

來源: 《涉外稅務》·陶一桃 編輯: 2001/12/16 14:59:59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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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就業(yè)

從零基礎到經(jīng)理

高薪就業(yè)

  賦稅應該體現(xiàn)并遵循公正的原則,但如何才算公平、公正是最令經(jīng)濟學家傷腦筋的問題。由于稅收主要用于公共事業(yè),所以有人提出,不同的人應該根據(jù)他們從公共活動中所得到的“利益”大小而上稅,這就是稅收的“利益原理”。贊同這一原理的人認為,正如人們根據(jù)自己消費私有面包的大小而支付不同的個人收入一樣,把個人的稅款同他對公園、公路的使用聯(lián)系起來沒有什么不合理的。然而,這既合理又不合理。如果遵循上述“利益原理”,那么收入在賦稅體系之外的家庭和個人,恐怕就無權(quán)享用公共物品了;如果要做到人人平等地享用公共物品,那么一切收入水平的人就都必須“公平”地納稅。如是,富人和窮人豈不會由于一樣使用公共物品而一樣納稅了嗎?這在事實上又違背了公平的原則,另一種賦稅原理被大多數(shù)人所認同:人們支付稅款的數(shù)量應該同他們的收入,財富或“支付能力”聯(lián)系起來。換句話說,賦稅的安排應該有助于社會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受市場決定的分配制度的完善。根據(jù)“支付能力原理”,收入及財產(chǎn)狀況基本相同的人,應該繳納相同的稅款,不相同的人就被認為應繳納不同的稅款。于是富人比窮人具有較大的付稅能力是一回事,而富人能否比窮人從賦稅中得到更大好處則是另一回事。

  事實上,一般的抽象的賦稅原理是無法解決稅收中的社會倫理和政治問題的。比如在不相同的人應繳納不相同的稅款的原則下,不相同的人應在多大程度上加以不同的對待,具體說,累進稅率多少是合理的,以及一個社會怎樣為“公平”下定義,這些問題的回答和解決,永遠不僅只是技術(shù)問題,而是棘手的哲學和社會倫理學的問題。其解決的方法和判斷的標準一方面受社會普遍富裕程度的影響,另一方面還要符合這個民族所普遍接受的倫理觀念,并體現(xiàn)政府的文明程度、道德水平和政策傾向。

  根據(jù)稅收對不同收入所征收的比例,賦稅被分為“累進的”和“累退的”。目前大多數(shù)國家實行的是分級所得稅。收入為5萬元的家庭應付的稅收要比收入為2萬元家庭要多;高收入的家庭不僅要繳納較多的所得稅,而且它事實上繳納稅款在收入中所占比例也較高,而且是累進的?!袄圻M的”賦稅不同于嚴格的“固定比例”的賦稅,更不同于“累退的”賦稅。固定比例的賦稅,規(guī)定每個納稅人都按照其收入的同一比例來付稅:“累退的”賦稅使低收入的家庭比高收入的家庭以其收入的較大比例來付稅。所以從理論上說,賦稅被稱為固定比例的、累進的或累退的,取決于它從高收入者那里征收的收入比例是等于、大于或小于從低收入者那里征收的收入比例。如果隨著收入的增加征稅的比例越大,則賦稅是累進的;如果稅收是收入中的固定比例,賦稅便是固定比例的;如果稅收使低收入家庭比高收入家庭承受更大的負擔,那么賦稅就是累退的。所得稅是累進的,而大多數(shù)的銷售稅則是累退的。因為同富人相比,窮人要把收入中的更大部分用于消費(銷售稅正是在消費上征收的)。按照遺產(chǎn)的固定比例征收的賦稅是累進的,因為平均說來,收入多兩倍的人所遺留的財產(chǎn)要多于2倍,所得稅和遺產(chǎn)稅與饋贈稅,更多地是向富人累進征收的賦稅。為個人醫(yī)療保險和老年退休金而對雇主雇員同樣征收的“薪工稅”具有眼前“累退”而未來“累進”的性質(zhì)。薪工稅免除了財產(chǎn)收入,并具有收入的上限。隨著個人收入的增加所得稅是“累進的”,但并不意味著用于退休和醫(yī)療保險的“薪工稅”也是“累進的”。相反,收入低的人比收入高的人未來更缺乏保障?!靶焦ざ悺笔菍iT用于未來利益的,因此,它既是養(yǎng)老金的“價格”又是收入的賦稅。當我們把社會保險制度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時,它既包括賦稅又包括利益,而且該制度是相當累進的。未來獲得利益的累進程度遠遠超過了賦稅本身的累退程度。

  除了累進的程度外,賦稅還可以分為直接稅與間接稅。間接稅通常被定義為向物品和勞務所征收入的稅,從而對人們僅有間接的影響。如貨物稅或銷售稅;煙草稅或汽油稅;進口關(guān)稅;以及財產(chǎn)稅。直接稅是向百姓直接征收的,直接稅最常見且典型的例子就是所得稅。除此之外社會保險或其它薪工稅,遺產(chǎn)與饋贈稅,公司所得稅也被視為直接稅。一般而言,直接稅往往是累進的,因為它是以分級的方法向個人所得征收的;而間接稅往往是累退的,因為它是對消費征收的,消費則是收入中下降的部分;而且間接稅相對過分地打擊了煙與酒,這又使窮人比富人拿出收入中更大的比例部分。

  稅收蘊含著倫理精神,并具有濃重的“感情”色彩?,F(xiàn)代賦稅制度就具有照顧較窮的人,“打擊”富有的人,從而提高社會總體福利水平的功能。因為用于貧窮家庭教育的費用,可能是富裕階層用來購買第二輛汽車或別墅的1.5元或1.8來提供的。累進的個人所得稅具有從富人到窮人的收入再分配的傾向。

  目前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實質(zhì)上是對個人可支配收入的征稅。因為個人可支配收入一般分為個人銀行存款和用于個人及家庭消費開支兩個部分。被儲蓄的部分,就是可支配收入中未被即期消費掉的部分,它是個人可支配收入中與消費開支此消彼長的一個重要變量,并隨著可支配收入的增長而以更大的比例增長。然而個人可支配收入又是稅后收入,即個人收入減去所得稅后的所得。因此,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所得稅,是對稅后收入的再次征稅,更確切地說,是對稅后收入增值能力的征稅,這無疑是限制高收入階層的金融資本收入,防止“馬太效應”——富者越富,窮者越窮——的蔓延和擴大。

  如果減少收入不公在道德上是好的,那么它就值得一個社會付出一些代價。能否兼顧公平與效率,則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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