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對死亡者在港所遺財產課征的稅收。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是遺囑執(zhí)行人和轉讓財產的管理人或取得人,但通常由遺產的合法繼承人繳納。遺產稅的計稅依據是純遺產額,即總遺產額扣除葬儀費及被繼承人債務、所得稅及其他各稅后的余額??傔z產額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在香港的全部財產,包括土地、樓宇、金錢、股票、權利、專利、商譽、契約利益、索償權利等。被繼承人死亡時擁有處理權的財產、被繼承人因死亡而小時的權利及被繼承人死亡前3年的贈與也屬征稅范圍。免稅范圍包括:繼承的遺產附有已處理的財產;屬于國家的和有科學、歷史價值的繪畫、書籍、原稿及收藏品;在前次繼承后5年內,就其繼承的遺產全部或一部分開始再繼承的時候,在前次繼承開始后1年內的,按遺產額50%、2年內按40%、3年內按30%、4年內按20%、5年內按10%從總遺產額扣除。遺產稅實行全額累進稅率,課稅級距及適用稅率每年根據通貨膨脹及稅收政策等因素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