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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來源: 編輯: 2004/01/13 14:53:33 字體:
    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⑴向消費銷售應稅項目;

    ⑵銷售免稅項目;

    ⑶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⑷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⑸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⑹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⑺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chǎn)或銷售不動產(chǎn)。向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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