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chǎn)權已變更供貨當有償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guī)定: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本細則所稱有償,包括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jīng)濟利益。由此可見,只要是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都屬銷售行為,都應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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