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管轄權
稅收管轄權是國際稅收中一個根本性概念,是分析國際稅收關系的前提,國家之間稅收權益的協(xié)調,即由此開始。
從國際法的角度而言,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一個重要方面,它是指行使獨立主權的國家,對其國境領域內的一切人、財、物和行為均享有行使法律的權利。
在漫長的歷史發(fā)展中,國際社會已經(jīng)形成了幾條共同的準則,主要包括:
1.領土原則。它是指主權國家對其所屬領土內所發(fā)生的人、財、物和行為,都有權按本國法律實行管轄。領土原則是管轄權中最基本的原則。在這里所指的領土包括國家的領陸、領水、領空以及控制的領土,所以該原則也稱屬地原則。
2.屬人原則。它是指國家有權對具有本國國籍的人(即居民)實行法律管轄,而不必考慮他們是居住在境內還是在境外。
3.保護性原則。它是指外國居民犯有危害他國主權和安全的行為時,所在國有權對這些人實行管轄。此原則主要適用于刑事管轄方面。
所謂稅收管轄權,就是一種征稅權,它是國家的管轄權在稅收上的具體體現(xiàn)。也就是說,任何一個主權國家,在不違背國際法和國際公約的前提下,都有權選擇最優(yōu)的(或對本國最有利的)稅收制度,這一制度包括三項基本內容:
1.納稅主體,即由誰來納稅,具體而言是由國家行使征稅權,由國家的稅務部門行使稅收的管理權。
2.納稅客體,即對什么征稅,通常而言包括收益、所得和財產(chǎn)等。
3.納稅數(shù)量,即征多少稅。它既包括宏觀整體稅負的確定,也包括各具體稅種的確定,還包括有關征稅項目征稅數(shù)量的確定。
顯然,由于管轄權存在多重性,那么稅收管轄權的選擇也不會是單一的。
二、稅收管轄權的類型
在一國的稅收管轄權中,對稅收管轄權起決定作用的,是領土原則和屬人原則,它們在稅收上分別表現(xiàn)為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這是國際稅收中兩種基本的稅收管轄權。所以從理論上說,稅收管轄權只有兩種類型:地域和居民管轄權。但在具體的國際稅收關系中,則存在第三種類型: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相混合的稅收管轄權。
(一)地域管轄權
一個主權國家按照領土原則(又稱屬地原則)所確立起來的稅收管轄權,稱為地域管轄權。在實行地域管轄權的國家,以收益、所得來源地或財產(chǎn)存在地為征稅標志。也就是說,它要求納稅人就來源于本國領土范圍內的全部收益、所得和財產(chǎn)繳稅。
地域管轄權實際上可以分解為兩種情況:一是對本國居民而言,只須就其本國范圍內的收益、財產(chǎn)和所得納稅。即使在國外有收益、所得和財產(chǎn),也沒有納稅義務;二是對于本國非居民(外國居民)而言,其在該國領土范圍內的收益、所得和財產(chǎn)必須承擔納稅義務。
在實行地域管轄權的條件下,由于主權國有權對非居民征稅,所以必然引起國家與國家之間稅收關系的重復課稅,必須對此加以協(xié)調。
值得一提的是,在同樣實行地域稅收管轄權的國家中,對收入來源的確定是一個棘手的問題,由于各國有不同的規(guī)定,不同國家對收入來源地會有不同的看法,在具體處理中很難把握。如對外國公司的國際貿易所得的歸屬,時常引起爭議。
(二)居民管轄權
所謂居民管轄權,就是一個主權國家按照屬人原則所確立的稅收管轄權。該原則規(guī)定,在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只對居住在本國的居民,或者屬于本國居民的一切收益、所得和財產(chǎn)征稅,而不必考慮是否在本國居住。換言之,一個國家征稅的范圍可以跨越國境,只要是屬于本國居民取得的所得,不論是境內所得還是境外所得,國家均享有征稅的權力。
實行居民管轄權的理論基礎是:國家對居民提供了社會公共服務和法律保護,那么居民就應該對國家履行納稅義務,這是一種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關系。因此,對居民的境外收入而言,收入來源國不能獨占稅收管轄權,稅收權益應該在收入來源國和居住國之間進行分配。
那么,如何判斷一個人是否是一個居民呢?在國際稅收上的判定標準是看自然人在該國是否有住所或居所,前者是指永久性居住地,后者是指一般居住地。
(三)雙重管轄權
所謂雙重管轄權,就是一國政府同時運用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即對本國居民,運用居民管轄權,對其境內、境外的收益、所得和財產(chǎn)征稅。對本國非居民(外國居民),則運用地域管轄權,對其在該國境內取得的收益、所得和財產(chǎn)征稅。
采取雙重管轄權的理由是,有一部分國家認為在只運用單一管轄權的情況下,不足以保證本國的稅收權益。如只運用地域管轄權,則本國居民的境外的稅收就會損失;而只運用居民管轄權,則本國非民民的稅收就會損失。因此必須綜合運用兩種管轄權,以保證本國的經(jīng)濟利益。
在兩個以上國家都運用雙重管轄權的情況下,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重復課稅不可避免。以A、B兩國為例,設在A國內有B國居民從事貿易活動,在B國內有A國居民從事貿易活動。那么,A國和B國都會對在A國領土內的B國居民征稅;同理,也會對在B國領土內的A國居民征稅。因此,A國和B國必須協(xié)調這種交叉征稅的關系,以消除納稅人的不合理負擔。
三、各國對稅收管轄權的選擇及我國如何行使稅收管轄權
在國際稅收的實踐中,綜合世界各國的情況看,選擇一種稅收管轄權的國家比較少,大多數(shù)國家選擇雙重管轄權。這是因為,稅收管轄權的選擇不僅關系到稅收收入,而且關系到一國的主權,各國在不違背國際法的前提下,都盡量選擇對本國有利的稅收管轄權,以最大限度地維護本國的權益。
(一)選擇地域管轄權的國家
從目前所掌握的材料看,選擇單一的地域管轄權的國家和地區(qū)不多,主要有法國、巴西、南斯拉夫、玻利維亞、委內瑞亞、馬拉維、沙特阿拉伯、塞舌爾、加納、新加坡、馬耳他、埃塞俄比亞和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等。
(二)選擇雙重管轄權的國家
除上述選擇地域管轄權的國家以外,單獨選擇居民管轄權的國家暫未發(fā)現(xiàn),其他國家大多選擇雙重稅收管轄權,如美國、英國、日本和印度等。
選擇雙重管轄權的國家,在實際的管理中對兩種管轄權各有側重:對經(jīng)濟發(fā)達國家而言,發(fā)達國家通常有資本輸出和技術輸出,居民中從事跨國經(jīng)濟活動的較多,所以這些國家更側重于維護居民管轄權,從而擴大對本國居民在國外的收益、所得和財產(chǎn)征稅的范圍。對廣大發(fā)展中國家而言,由于資金貧乏,技術落后,只能從發(fā)達國家引進資金和技術,與此相適應,會經(jīng)常發(fā)生他國的居民在本國領土內的收益、所得和財產(chǎn),因此,發(fā)展中國家更加側重于地域管轄權,從而擴大對別國居民在本國領土范圍內的收益、所得和財產(chǎn)的征稅范圍。
(三)我國對稅收管轄權的選擇
我國也是選擇雙重管轄權的國家。以個人所得稅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要按中國稅法規(guī)定納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必須按照中國稅法的規(guī)定納稅。
我國在以后的國際稅收關系中,應堅持選擇雙重管轄權,同時需要在遵循國際稅收慣例的前提下,通過不斷擴大同相關國家簽訂稅收協(xié)定,更好地為改革開放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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