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會計處理――消費稅稅額抵扣的會計處理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4/10 16:02:39 字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用外購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094號)規(guī)定:納稅人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已稅酒及酒精等8種應稅消費品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在計征消費稅時可以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扣除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額。這一規(guī)定統(tǒng)一了消費稅稅額的扣稅方法,明確了當期扣除稅額的計算辦法。但是,由于沒有現成的會計處理辦法可循,企業(yè)對于可抵扣消費稅稅額的會計處理不一,從而導致應繳消費稅核算不實。

  對此類業(yè)務的會計核算應遵循以下兩個原則:(1)消費稅稅額抵扣的會計處理時間應在消費品生產領用時,只有消費品投入生產領用,才能準予抵扣消費稅稅額;(2)準予抵扣的消費稅稅額應按當期消費品的生產領用數量逐筆計算,只有生產領用數量才是計提準予抵扣的消費稅稅額的惟一依據。下面,試舉兩例說明:

  例1:某煙廠1997年5月份收回委托加工的特制煙絲一批,用于生產A牌甲類卷煙(消費稅稅率為50%),其材料成本為50000元,支付加工費35000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5950元,當月生產全部領用,該材料月初無庫存余額。當月銷售A牌卷煙一批,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130000元,增值稅稅額22100元。

  1.委托方提貨時,應將受托方代扣代繳的消費稅計入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成本中:

  受托方代扣代繳的消費稅=(50000+35000)/(1-30%)×30%=36428.57(元)

  借:委托加工材料          121428.57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950
    貸:原材料             50000
      銀行存款            77378.57

  借:原材料             121428.57
    貸:委托加工材料          121428.57

  2.委托方生產領用時,應按當期的生產領用數量計算出當期準予抵扣的消費稅稅額,計入“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的借方:

  借:生產成本            85000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36428.57
    貸:原材料             121428.57

  3.銷售時,計提增值稅和消費稅:

  借:銀行存款            1521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13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2100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65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65000

  4.計算當期應繳納的消費稅:

  當期應繳納的消費稅=65000-36428.57
          ?。?8571.43(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28571.43
    貸:銀行存款            28571.43

  例2:某卷煙廠1996年4月份購進已稅煙絲一批用于生產A牌卷煙,價款100000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17000元,已驗收入庫,貨款由銀行劃轉,5月份生產領用50000元(價格系加權平均所得)已稅煙絲。

  1.4月份購進時會計處理:

  借:原材料--煙絲          1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0
    貸:銀行存款            117000

  2.5月份生產領用時會計處理:

  借:生產成本            50000
    貸:原材料             50000

  3.5月份生產領用時按生產領用數量計算當期準予抵扣的消費稅稅額并進行會計處理:

  當期準予抵扣的消費稅稅額=50000×30%=15000(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5000
    貸: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15000

  銷售環(huán)節(jié)會計處理與用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會計處理相同,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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