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妙分配管理費用可合理節(jié)稅

來源: 編輯: 2006/04/10 13:26:52 字體:

  目前,我國有一批從事投資業(yè)務的外商投資公司,它們本身不直接從事生產活動,主要承擔對自己投資的公司的管理任務,從而產生了大量管理費用,如何合理合法地優(yōu)化企業(yè)集團財務結構,降低企業(yè)整體稅負,就成了這些投資公司所關注的主要問題。

  假設有一家外商投資公司(CHC)投資了兩家子公司,分別為A公司(50%控股)和B公司(100%控股),CHC的職能主要包括市場開發(fā),技術革新,人員培訓,外界協(xié)調,投資及財務規(guī)劃等等。在實行集中管理的過程中,CHC發(fā)生了大量的管理費用。由于CHC除了進行管理工作外,不從事其他營業(yè)活動,因此,CHC沒有收入可以彌補其發(fā)生的大量管理費用,其經營狀況一直虧損,而其兩個子公司A和B由于不承擔上述費用,利潤很高,相應的所得稅稅負很重。對于CHC和其兩個子公司而言,由于收入和費用不配比,造成了整體稅負增加。對此,有人認為,如果CHC能將其全部費用分攤到其子公司,將會最大限度地降低整體稅負。但是根據《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和《外商投資企業(yè)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CHC直接地、機械地將其費用分攤到其子公司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那么,如何籌劃可以將整體稅負降下來呢?

  CHC發(fā)生的管理費用有以下兩種: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主要指可以直接確定服務的費用,如外部培訓費、廣告費等,符合以下兩點就可以直接在其子公司列支:

  1.由外部具體單位直接向子公司提供直接服務(須符合相應的法律和財會規(guī)定,如直接簽訂合同、直接結算等等)。

  2.由外部具體單位直接向子公司提供發(fā)票且發(fā)票的抬頭為對應的子公司。

  可是,對于CHC來說,大部分管理費用是間接費用,即無法直接區(qū)分服務對象的費用,如技術研究開發(fā)費、市場調研費、內部培訓費、產品推銷費及交際應酬費等等。

  我們設計CHC可以通過向其子公司收取“專項技術服務費”的方式一部分上述間接費用,即CHC按照實際發(fā)生的管理和咨詢服務費用(可再加一定的利潤率)向其子公司收取專項技術服務費。采用這種做法,CHC需要與其子公司簽訂符合獨立企業(yè)原則的服務協(xié)議,以備稅務機關的確認和審查。CHC在收取其子公司的服務費時,需向其子公司開具服務發(fā)票,作為其子公司稅前可抵扣費用的憑證,當然,CHC還需要對服務費收入繳納5%的營業(yè)稅。

  我們假設CHC所得稅率為30%,它發(fā)生的管理費用為6000萬元,直接費用300萬元,間接費用5700萬元。子公司A的應稅收入為10000萬元,費用為5000萬元,應繳所得稅為750萬元;子公司B的應稅收入為10000萬元,費用為4000萬元,應繳所得稅為900萬元。我們可將CHC的直接費用300萬元直接分配給其子公司,其中A公司100萬元,B公司200萬元。CHC將其間接費用5700萬元的40%以專業(yè)技術服務費的方式分配給其子公司,分配依據仍為CHC的控股比例。為了體現獨立企業(yè)的公平交易原則,我們在提供專業(yè)技術的成本價之上再加上10%的利潤率,即CHC提供專業(yè)服務收入為2508萬元[5700×40%×(1+10%)],其應繳營業(yè)稅約為125萬元(2508×5%),因此CHC所剩費用為3317萬元(6000-30-2508+125)。CHC按股權比例給A公司分配額為836萬元,給其B公司分配額為1672萬元,分配后,A公司的費用為5836萬元。很明顯,CHC付出的營業(yè)稅代價為125萬元,而因此減少的所得稅為376萬元(1650-1274),整體稅負減輕了251萬元(37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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