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折舊不一定都能節(jié)稅

來源: 編輯: 2006/04/11 15:48:45 字體:

  現(xiàn)行的稅收政策規(guī)定,納稅人生產經營用的固定資產一般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而且以工作年限法為主。但是考慮到一些企業(yè)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稅收政策允許對于某些特殊行業(yè)以及某些特殊設備實行加速折舊,這些行業(yè)與設備的范圍包括:對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yè)、船舶工業(yè)企業(yè)、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yè)、飛機制造企業(yè)、化工生產企業(yè)、醫(yī)藥生產企業(yè)的機器設備;對促進科技進步、環(huán)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項目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的機器設備;證券公司電子類設備;集成電路生產企業(yè)的生產性設備;外購的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的軟件等等。稅收政策同時還明確,對符合上述加速折舊條件的固定資產,不得采用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而只能采用余額遞減法或年數(shù)總和法。

  納稅人在選擇采用加速折舊方法時,可以在相當程度上增加當年的管理費用,進而減少當年的應納稅所得稅額,最終可以達到少繳企業(yè)所得稅的目的。因而加速折舊常常被納稅人當作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方法。比如某企業(yè)某一設備按直線法折舊,第一年計入管理費用的折舊費用為100萬元,而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時則可以達到近200萬元,那么納稅人如果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當年就可能少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約33萬元[(200-100)×33%]。雖然說這少繳納的33萬元稅款,在以后年度會因為折舊額的減少而被轉回,但對納稅人而言,資金是具有時間價值,因而納稅人仍然可以取得相當可觀的資金使用價值。假設同期銀行的貸款年利率為4%,則納稅人當年可取得的稅收籌劃收益為1.32萬元(33×4%)。

  加速折舊是否對所有的納稅人都適用呢?為了說明這個問題,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例如:某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yè),2002年1月份登記開業(yè),注冊地點與實際經營地點均在某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內,主要生產電子產品。除房產和土地之外,公司的主要生產設備價值2000萬元。預計使用5年,殘值率為0.假設公司自2002年起,在不考慮固定資產折舊情況下的應納稅所得稅額為1000萬元。由于公司屬于高新技術企業(yè),且位于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yè)開發(fā)區(qū)內,因而按照現(xiàn)行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規(guī)定,2002年和2003年公司處于免稅期內,不需要繳納企業(yè)所得稅。2004年之后,則按照15%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如果公司選擇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那么公司每年可計提的折舊為400萬元(2000÷5),公司每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600萬元(1000-400)。由于公司屬于高新技術企業(yè),且位于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yè)開發(fā)區(qū)內,因而按照現(xiàn)行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規(guī)定,2001年和2002年公司處于免稅期內,不需要繳納企業(yè)所得稅。2004年之后,則按照15%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每年應納所得稅額為90萬元(600×15%)。2002年至2006年,5年間公司合計應納所得稅為270萬元(0×2+90×3)。

  而如果公司選擇采用年數(shù)總和法折舊,則

  第一年可以計提的折舊額為666.67萬元[2000×5÷(1+2+3+4+5),下同],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33.33(1000-666.67)。事實上,即使該年有計稅利潤,也屬于免稅期,無須納稅。

  第二年,公司可計提的折舊額為533.33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466.670萬元(1000-533.33)。因屬于免稅期,不用納稅。

  第三年,可以計提的折舊額為4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600萬元(1000-400),應納所得額為90萬元(600×15%)。

  第四年,可以計提的折舊額為266.67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733.33萬元(1000-266.67),應納所得額為110萬元(733.33×15%)。

  第五年,可以計提的折舊額為133.33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866.67萬元(1000-133.33),應納所得額為130.15萬元(866.67×15%)。五年間合計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為330.15萬元(90+110+130.15)。

  比較兩種結果,不難發(fā)現(xiàn)。納稅人選擇年數(shù)總和法將比選擇直線法多繳納企業(yè)所得稅60.15萬元。

  這從一個側面說明,加速折舊在某些情況下,特別是存在某些稅收優(yōu)惠的情況下并不是作為稅收籌劃的最佳手段,否則,納稅人不僅不能從中獲得稅收籌劃收益,反而要付出更多的代價,犧牲更多的經濟利益。

  從這一案例也可得出這樣的結論:即任何一種稅收籌劃方法都有條件限制,在條件具備時,一般能夠讓納稅人獲得稅收籌劃收益,但是,如果不具備其所必須的條件,則可能讓納稅人遭受損失。這也就要求我們的納稅人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切不可照搬照抄他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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