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的避稅籌劃

來源: 編輯: 2006/05/24 14:15:58 字體:

  利用納稅人身份認定的避稅籌劃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兩種。居民納稅義務人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nèi)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nèi)的所得,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很明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將會承擔較輕的稅負。

  居住在中國境內(nèi)的外國人、海外僑胞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如果在一個納稅年度里,一次離境超過30日或多次離境累計超過90日的,簡稱“90天規(guī)則”,將不視為全年在中國境內(nèi)居住。牢牢把握這個尺度就會避免成為個人所得稅的居民納稅義務人,而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nèi)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一位美國工程師受雇于美國總公司,從1995年10月起到中國境內(nèi)的分公司幫助籌建某工程。1996年度內(nèi),曾離境60天回國向其總公司述職,又離境40天回國探親。這兩次離境時間相加超過90天。因此,該美國工程師為非居民納稅義務人。他從美國總公司收取的96000元薪金,不是來源于中國境內(nèi)的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就是說,該美國人避免成為居民納稅義務人,從而節(jié)約了個人所得稅5700元,即: 12×[(96000/12-4000)×15%-125]=5700(元)

  利用附加減除費用的避稅籌劃

  在一般情況下,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800元費用后為應納稅所得額。但部分人員在每月工資、薪金所得減除800元費用的基礎上,將再享受減輕3200元的附加減除費用。主要范圍包括:

  1.在中國境內(nèi)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中工作并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員;

  2.應聘在中國境內(nèi)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guān)中工作并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專家;

  3.在中國境內(nèi)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4.財政部確定的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員。

  例:某納稅人月薪10000元,該納稅人不適用附加減除費用的規(guī)定,其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過程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10000-800=9200(元)

  應納稅額=9200×20%-375=1465(元)

  若該納稅人為天津一外商投資企業(yè)中工作的美國專家(假定為非屆民納稅人),月取得工資收入10000元,其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的計算過程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10000-(800+3200)=6000(元)

  應納稅額=6000×20%-375=825(元)

  1465-825=640(元)

  后者比前者節(jié)稅640元。

  利用分次申報納稅的避稅籌劃

  個人所得稅對納稅義務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quán)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項所得,都是明確應諒按次計算征稅的。由于扣除費用依據(jù)每次應納稅所得額的大小,分別規(guī)定了定額和定率兩種標準,從維護納稅義務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準確劃分“次”,變得十分重要。

  對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勞務報酬,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例如,接受客戶委托從事設計裝橫,完成后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事項連續(xù)取得勞務報酬的,以一個月內(nèi)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應視為另一次稿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同一作品先在報刊上連載,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報刊上連載的,應視為兩次稿酬所得繳稅。即連載作為一次,出版作為另一次。財產(chǎn)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nèi)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例:某人在一段時期內(nèi)為某單位提供相同的勞務服務,該單位或一季,或半年,或一年一次付給該人勞務報酬。這樣取得的勞務報酬,雖然是一次取得,但不能按一次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假設該單位年底一次付給該人一年的咨詢服務費6萬元。如果該人按一次申報納稅的話,其應納稅所得額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60000-60000×20%=48000(元)

  屬于勞務報酬一次收入畸高,應按應納稅額加征五成,其應納稅額如下:

  應納稅額=48000×20%×(1+50%)=14400(元)

  如果該人以每個月的平均收入5000元分別申報納稅的話,其每月應納稅額和全年應納稅額如下:

  每月應納稅額=(5000-5000×20%)×20%=800(元)

  全年應納稅額=800×12=9600(元)

  14400-9600=4800(元)

  這樣,該人按月納稅可避稅4800元。的買價避稅籌劃 ( 2003-8-29 )

  利用扣除境外所得的避稅籌劃

  稅法規(guī)定: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走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國稅法規(guī)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如何準確、有效地計算準予扣除的稅額?請看以下案例:

  例:某中國納稅人,在B國取得應稅收入。其中:在B國某公司任職取得工資收入60000元,另又提供一項專有技術(shù)使用權(quán),一次取得工資收入30000元,上述兩項收入,在B國繳納個人所得稅5200元。

  按照我國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減除標準和稅率該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的稅額(該應納稅額即為抵減限額)如下:

  1.工資所得:

  每月應納稅額=(5000-4000)×10%-25=75(元)

  全年應納稅額=75×12=900(元)

  2.特許權(quán)使用費所得:

  應納稅額=30000×(1-20%)×20%=4800(元)

  抵減限額=900+4800=5700(元)

  根據(jù)計算結(jié)果,該納稅人應繳納5700元的個人所得稅。由于該人已在B國繳納個人所得稅5200元,低于抵減限額,可以全部抵扣,在中國只需繳納差額部分500元(5700-5200)即可。如果該人在B國已繳納5900元個人所得稅,超出抵減限額200元,則在中國不需再繳納個人所得稅,超出的200元可以在以后五個納稅年度的B國減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減。

  利用捐贈抵減的避稅籌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規(guī)定: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nèi)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guān)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yè)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qū)、貧困地區(qū)的捐贈,金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這就是說,個人在捐贈時,必須在捐贈方式、捐贈款投向、捐贈額度上同時符合法規(guī)規(guī)定,才能使這部分捐贈款免繳個人所得稅。

  例。某人獲10000元的勞務報酬,將2000.元捐給民政部門用于救災,將1000元直接捐給受災者個人,那么,此人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呢?

  捐給民政部門用于救災的2000元,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捐贈范圍,而且捐贈金額未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的30%:

  捐贈扣除限額=10000×(1-20%)×30%=2400(元)

  實際捐贈2000元,可以在計稅時,從其應稅所得額中全部扣除。

  直接捐贈給受災者個人的1000元,不符合稅法規(guī)定,不得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根據(jù)勞務報酬一次性收入超過4000元的,其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個人所得稅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1-20%)

  應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允許扣除的實際捐贈額)×20%

  根據(jù)上式計算,該人應納個人所得稅如下:

  [10000×(1-20%)-2000]×20%=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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