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分解收入
我國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類所得稅制,即把個人取得的各種所得劃分為11類,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費用減除規(guī)定和計稅辦法。在收入相同的情況下,所得項目單一的納稅人,其稅負一般高于兼有不同所得的納稅人;在同一項目相同收入的情況下,一次取得收入的納稅人,其稅負一般高于分次取得收入的納稅人。因此,如果納稅人合理地將一個所得項目變更為多個所得項目,或者將一次收入分解為多次收入,則能夠起到降低適用稅率,增加費用扣除次數(shù),減輕個人所得負擔的效果。
比如,2003年3月,徐某為K公司提供裝修勞務(在裝修的過程中需要設計圖紙),取得勞務報酬3000元。K公司應代扣代繳徐強個人所得稅(3000-800)×20%=440(元)。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xù)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nèi)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眹惏l(fā)[1994]089號文件規(guī)定:“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中所述的‘同一項目’,是指勞務報酬所得列舉具體勞務項目中的某一單項,個人兼有不同的勞務報酬所得,應當分別減除費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如果徐某將與裝修勞務同時提供的設計勞務分離出來,與K公司單獨結(jié)算(假設設計勞務為1000元),那么,設計所得和裝修所得就可以作為兩次所得,分別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設計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1000-800)×20%=40(元)
裝修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800)×20%=240(元)
籌劃后,徐強應負擔個人所得稅280元,比籌劃前節(jié)稅160元。
又如,2002年3月,王某在A縣演出兩場; 4月,在B縣演出兩場,每場取得勞務報酬25000元。
國稅函「1996」602號文件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務報酬所得屬于同一項目連續(xù)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nèi)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考慮屬地管轄與時間劃定有交叉的特殊情況,統(tǒng)一規(guī)定以縣(含縣級市、區(qū))為一地,其管轄內(nèi)的一個月內(nèi)的勞務服務為一次;當月跨縣地域的,則應分別計算”。因此,王某一個月內(nèi)在同一縣市取得的兩場演出收入應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在A、B兩縣的四場演出收入應負擔個人所得稅為:
?。郏?5000+25000)×(1-20%)×30%-2000]×2=20000(元)
不過,如果王某將演出計劃改為3月在A縣和B縣各演出一場,4月在A縣和B縣各演出一場,那么對照上述政策規(guī)定,一個月內(nèi)在不同縣市取得的收入,就不需要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四場演出收入應負擔個人所得稅為:
[25000×(1-20%)×20%]×4=16000(元)
籌劃后比籌劃前節(jié)稅4000元。
根據(jù)國稅發(fā)[1995]77號文件的規(guī)定,納稅人分筆取得屬于一次勞務報酬所得的,必須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所得并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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