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稅務籌劃案例分析——利用不同的促銷方式籌劃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4/03 15:16:39 字體:
  較常見的讓利促銷活動主要有打折、贈送,其中贈送又可分為贈送實物(或購物券)和返還現(xiàn)金,下面通過一案例具體分析以上三種方式所涉及的稅種及承擔的稅負。

  某商場商品銷售利潤率為40%,銷售100元商品,其成本為60元,商場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貨均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為促銷欲采用三種方式:

  一是,商品7折銷售;

  二是,購物滿100元者贈送價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均為含稅價);

  三是,購物滿100元者返還30元現(xiàn)金。

  假定消費者同樣是購買一件價值100元的商品,對于商家來說以上三種方式的應納稅情況及利潤情況如下(暫不考慮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1.7折銷售,價值100元的商品售價70元應繳增值稅額=70÷(1+17%)×17%-60/(1+17%)×17%=1.45(元)

  利潤額=70÷(1+17%)-60÷(1+17%)=8.55(元)

  應繳所得稅額=8.55×33%=2.82(元)

  稅后凈利潤=8.55-2.82=5.73(元)。

  2.購物滿100元,贈送價值30元的商品銷售100元商品應繳增值稅=100÷(1+17%)×17%-60÷(1+17%)×17%=5.81(元)。

  贈送30元商品視同銷售:應繳增值稅=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計應繳增值稅=5.81+1.74=7.55(元)

  稅法規(guī)定,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fā)放現(xiàn)金、實物等應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為保證讓利顧客30元,商場贈送的價值30元的商品應不含個人所得稅額,該稅應由商場承擔,因此,贈送該商品時商場需代顧客偶然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為:30÷(1+20%)×20%=7.5(元)。

  利潤額=100÷(1+17%)-60÷(1+17%)-18÷(1+17%)-7.5=11.3(元)

  由于贈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顧客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允許稅前扣除,因此應納企業(yè)所得稅額=[100÷(1+17%)-60÷(1+17%)]×33%=11. 28(元)。

  稅后利潤=11.30-11.28=0.02(元)。

  3.購物滿100元返還現(xiàn)金30元應繳增值稅稅額=[100÷(1+17%)-60÷(1+17%)]×17%=5.81(元)。

  應代顧客繳納個人所得稅7.5(同上)。

  利潤額=100÷(1+17%)-60÷(1+17%)-30-7.5=-3.31(元)。

  應納所得稅額11.28元(同上)。

  稅后利潤=-3.31-11.28=-14.59(元)。

  上述三方案中,方案一最優(yōu),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但如果前提條件發(fā)生變化,則方案的優(yōu)劣會隨之改變。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顧客購買價值100元的商品,商家同樣是讓利30元,但對于商家來說稅負和利潤卻大不相同。因此,當您在制訂每一項經營決策時,不要忘記先要進行相關的稅務問題籌劃,以便降低稅收成本,獲取最大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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