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物業(yè)跟其他國家相比,有許多特殊之處。比如,物業(yè)稅發(fā)展得相當成熟的美國,它是讓物業(yè)所有者逐年繳納的。但在我國卻不一樣,地方政府是通過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讓金,這實際上相當于預征了70年的地產稅。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開征物業(yè)稅,則勢必造成“重疊收稅”,即住房消費在交納了地產稅的基礎上,再次繳納物業(yè)稅。因此,如何在物業(yè)稅和整個土地出讓金制度之間尋找一個“完美平衡點”,避免重復征稅的情況,就非常重要。
那么,在將這個“完美平衡點”找到之后,是不是就可以向廣大住房消費者一視同仁地開征物業(yè)稅了呢?顯然還不能。當前,對我國絕大多數人而言,住房仍是個最大的“奢侈品”。因此,在筆者看來,物業(yè)稅鎖定的對象不應是這些中低收入階層,而應是那些擁有多套房屋以及那些囤積房源伺機謀取高額利潤的炒房者和投資者。
唯其如此,物業(yè)稅在給地方財政作出貢獻的同時,才可能給盡量多的社會公眾帶來利好局面,才可能在保障普通市民尤其是城市低收入人群能有房住的同時,又狠狠地抑制、打壓那些不合理、不適當的住房消費行為,從而使物業(yè)稅起到其存在的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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