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7月20日發(fā)布的修訂后《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自8月15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起減按5%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提醒廣大儲戶,并非8月15日以后結付的利息統(tǒng)一按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而是對儲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調整前和調整后分時段計算,并按照不同的稅率計征利息稅。
據介紹,2007年8月14日前(含當日)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利息稅具體計算方法包括: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稅;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2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利息稅具體計算方法,則是儲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此外,對于外籍人員的儲蓄存款,屬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我國與該外籍人員的母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的稅率征收利息稅;屬于2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的利息所得,根據國民待遇原則,我國與該外籍人員的母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的稅率高于此次調減后的稅率的,應適用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