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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稅《稅務(wù)代理實務(wù)》預(yù)習(xí):押金計稅方法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1/10/09 16:22:42 字體:

  對納稅人為銷售應(yīng)稅消費品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其增值稅、消費稅正確的計稅方法是()。

  A.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一律不并入銷售額征稅

  B.酒類包裝物押金,一律并入銷售額計稅,其他貨物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

  C.啤酒的押金不征收消費稅,那么也不征收增值稅,因為二者計價口徑應(yīng)該是一致的

  D.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chǎn)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均應(yīng)并入當(dāng)期銷售額征稅,其他貨物押金,單獨記賬且未逾期者,不計算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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