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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本章每年題量2~4題,分值2-3分,以客觀題為主,也可能在主觀題中涉及到一問。
一、納稅人及稅率
城建稅按納稅人所在地的不同,設置了三檔地區(qū)差別比例稅率,即:
1.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qū)的,稅率為7%;
2.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鎮(zhèn)的,稅率為5%;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qū)、縣城或者鎮(zhèn)的,稅率為1%;
特殊情況:受托方代扣代繳"三稅"的納稅人,按受托方所在地適用稅率計算代扣代繳的城建稅。
二、計稅依據(jù)
城建稅的計稅依據(jù)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稅額之和。
1.納稅人違反"三稅"有關規(guī)定,被查補"三稅"和被處以罰款時,也要對其未繳的城建稅進行補稅和罰款。
2.納稅人違反"三稅"有關規(guī)定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不作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jù)。
3."三稅"得到減征或免征優(yōu)惠,城建稅也要同時減免征。(城建稅原則上不單獨減免。)
4.城建稅出口不退,進口不征。
經(jīng)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免抵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guī)定的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5.海關對進口產(chǎn)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建稅。(進口環(huán)節(jié)繳納的增值稅可作為進項抵扣,會調(diào)減城建稅的計稅基礎,但不能作為計稅基礎的一部分,即增加計稅基礎。)
6. 對"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guī)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三、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是對繳納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繳納的稅額為計算依據(jù)征收的一種附加費。(征收比率為3%)
教育費附加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教育費附加=實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征收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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