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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
2019年12月份,公司(一般納稅人企業(yè))將自產的食品作為節(jié)日福利發(fā)放給公司員工,成本為100萬元,對外銷售的不含稅價值為200萬。
財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226萬元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2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6萬元
同時結轉相關成本: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100萬元
貸:庫存商品 100萬元
提醒:
上述業(yè)務中,公司將自產的食品作為節(jié)日福利發(fā)放給公司員工,增值稅上視同銷售。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情形二
甲乙2家公司,相互之間無息借款5000萬元。
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乙公司 50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5000萬元
提醒:
無息并非無稅!免費未必是好事!需要視同銷售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參考:
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guī)定,企業(yè)向個人股東提供借款,屬于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貸款服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情形三
經常遇到自然人股東從公司借款用于自用,長期掛賬在“其他應收款”科目。
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自然人股東 50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5000萬元
提醒:
1、對于股東用于個人用的借款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yè)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股東若是有從公司的借款掛賬,必須用途是用于公司經營,而且有證據證明與經營相關,避免涉稅風險。
比如:在借款條或者借款協議上能夠體現出借款的用途。
3、個人股東借款的時候,一定要注意2個問題,一個是借款用途的問題是否與經營相關;另一個是借款時間不要逾期。
參考: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guī)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yè)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財稅〔2008〕8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guī)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有關規(guī)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yè)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yè)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yè)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yè)其他人員的;
(二)企業(yè)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yè)其他人員向企業(yè)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yè)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20號)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各級稅務機關應強化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以及獨立從事勞務活動的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yè)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yè)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征稅。
情形四
2019年12月份,公司(一般納稅人企業(yè))將外購的食品作為節(jié)日福利發(fā)放給公司員工,成本為200萬元。
第一:會計上處理,若是取得專票
借:庫存商品 200萬元
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稅額) 26萬元
貸:銀行存款 226萬元
發(fā)放福利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226萬元
貸:庫存商品 2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6萬元
第二:增值稅上處理
1、若是外購食品取得專票,而且已經抵扣,因此發(fā)放福利環(huán)節(jié)需要進項稅額轉出,不屬于視同銷售。
2、若是外購食品取得普票,由于不存在抵扣,因此發(fā)放福利也不用視同銷售。
第三:企業(yè)所得稅的處理
企業(yè)所得稅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同時確認視同銷售成本。
總結:
企業(yè)所得稅處理與會計處理上不一致,存在稅會差異,因此需要匯算清繳時做納稅調整。
參考:
國稅函〔2008〕8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二、企業(yè)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fā)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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