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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建安企業(yè)提供建筑服務收到預收款后是否預繳增值稅?
【回答】
同一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轄區(qū)內有多個項目的,按照所有項目當月總銷售額判斷是否超過 10 萬元。
一、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 號)規(guī)定:(三)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應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 3%。
二、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 年第 11 號)第三條規(guī)定:
“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qū)范圍內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號印發(fā))?!?/p>
因此,同一地級行政區(qū)范圍內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其他情況下應當在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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