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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2016年關于增值稅納稅申報的要求中明確指出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預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按規(guī)定需要在項目所在地或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該項要求與營業(yè)稅納稅申報要求中對納稅主體和納稅地點保持了一貫性,保證了當地政府的稅源不減少。本文根據財稅【2016】36號文、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6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7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8號公告對預繳增值稅進行了信息大匯總。
一、如何確定預繳地點
企業(yè)在預繳前,需確定項目所在地的所屬稅務機關所對應的具體國稅分局或國稅所、地稅分局或地稅所,對于項目所在地跨兩個以上地區(qū)經營的需提前與國稅地稅機關對接,明確具體稅務征管機關。
二、怎樣確定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納稅人應該在收到款項或簽訂合同書面約定的付款日期較前者為準,如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收到款項或者書面合同確定付款日期的當天,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此時需要注意的是,不論是否收取款項或提供服務,如果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時先開具發(fā)票,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
三、如何進行增值稅預繳
1、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
申報流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規(guī)定,企業(yè)實施跨縣(市、區(qū))異地建筑服務活動,需要按照規(guī)定辦理《外管證》。根據稅務局的這種稅源戶籍管理的措施,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發(fā)放《外管證》。納稅人持《外管證》到應稅項目發(fā)生地報備,報備后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的預繳申請。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均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公式為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公式為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為防止出現(xiàn)預繳稅款大大超過計算的應納稅款,造成企業(yè)的額外負擔,一般納稅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筑服務發(fā)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可暫停預繳增值稅。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繳銷發(fā)票。繼續(xù)外出進行生產經營的,需要重新開具新的《外管證》
申報所需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二)與發(fā)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fā)票原件及復印件。
2、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預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
申報流程: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公式為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3%;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
一般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所需資料: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來選擇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老項目的征收方法。
3、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
申報流程: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公式為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計算應納稅額,公式為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11%)×3%。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所在地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但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由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
所需資料:
根據對各地政策解析的匯總,納稅人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 或者取得(不含自建)該不動產的合同證明。
2、自建不動產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3、購入與自建的不動產可提供有效的會計核算憑證,憑該不動產在賬簿上記錄的賬載日期作為證明材料。
4、租入不動產對外轉租,需提供租入該不動產的合同證明。
四、發(fā)票如何開具?
無論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預售、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納稅人是一般納稅人均應自行開具發(fā)票,小規(guī)模納稅人能夠自行開具發(fā)票的也應該自行開具發(fā)票。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無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還是按照簡易計稅方法預繳稅款的,都需要在機構所在地自行開具發(fā)票,并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可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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