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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很多人每個月都在繳納住房公積金,但是對于公積金究竟能用來做什么,并不是很清楚。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fā)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而這距離上一次修訂條例隔了13年。此次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究竟新在何處?哪些改變不可不知?
改變1:避免繳存“肥瘦不均” 對“天價公積金”說不!
近些年公積金的公平性一直受到質疑,因為不同地區(qū)、不同行業(yè)的繳存比例、繳存基數不同,公積金繳納金額甚至會有幾十倍的差距。
此次修訂的新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第19、20條中明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且不得低于職工工作地設區(qū)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職工工作地設區(qū)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的3倍。”“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改變2:擴大繳存覆蓋面 惠及更多群體
由于目前全國個體私營企業(yè)繳納公積金的情況不足10%。因此在修訂的《條例》中,擴大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范圍,明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yè)人員,可以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享有提取、貸款等權益。”
改變3:資金活用 擴大公積金使用范圍
此前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大部分人主要用來買房子,并且在舊版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也明確,“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而在修訂版的《條例》中,為了能夠滿足繳存職工的住房需求,擴大了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符合第①、⑤、⑥、⑦項規(guī)定的,可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①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的;
②離休、退休的;
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④出境定居的;
⑤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⑥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⑦支付自住住房物業(yè)費的。
改變4:明確公積金辦理時限 買房不再“等不起”!
目前辦理公積金的時間太長,手續(xù)繁瑣,這讓很多等著用錢買房的人不得不選擇利息更高的商業(yè)貸款,而對于自己的公積金表示無奈。針對這樣的情況,在修訂版《條例》中,將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時間進行縮短,“連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guī)定期限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通知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xù)。”
改變5:明確公積金增值收益用途 擴寬投資渠道
由于公積金按照活期存款計息,收益十分有限,出現(xiàn)了公積金個人賬戶收益“跑不過CPI”的情況。而在條例修訂后,公積金可以用于購買國債、大額存單、地方政府債券等,拓寬了公積金投資渠道,同時也增加了收益。
改變6:個人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將受嚴懲
在這次的修改《條例》中,首次提及了騙提騙貸的法律責任。一旦發(fā)現(xiàn)騙提騙貸行為,將會“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或違法貸款額10%以上30%以下罰款,并取消繳存職工5年住房公積金提取及貸款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改變7:明確單位等相應主體法律責任
除了對個人行為有明確的規(guī)定,為了保證住房公積金能夠真正發(fā)揮效用,用到實處,修改《條例》中也規(guī)定了單位、公積金管理中心,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相應法律責任,對于構成犯罪的行為,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單位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單位不配合監(jiān)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jiān)督檢查時謊報、瞞報相關信息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管理中心法律責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guī)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法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注:綜合央視新聞微信、新華社、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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