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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經(jīng)濟法基礎》第四章“視同銷售”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提問:
【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消費稅的視同銷售】
答疑老師回復:
一、增值稅中的視同銷售
1.代銷業(yè)務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2.貨物移送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3.自產、委托加工、購進貨物的特殊處置
①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②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③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④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二、企業(yè)所得稅中的視同銷售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
三、消費稅的視同銷售
納稅人將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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