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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終止
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終止:
(1)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2)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規(guī)定,經(jīng)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
(5)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以后,發(fā)現(xiàn)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已經(jīng)先于本機關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經(jīng)受理的。
依照行政復議中止第1項、第2項、第3項規(guī)定中止行政復議,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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