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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內容導航】
1.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受理
2.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有特殊情形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3.行政復議中止
4.行政復議終止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理解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單選題、多選題、簡單題的常設考點。
【高頻考點】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1.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受理:
(1)屬于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2)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3)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guī)定的被申請人;
(4)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5)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6)符合《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第33條和第34條規(guī)定的條件;
(7)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的職責范圍;
(8)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2.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2)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4)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3.行政復議中止。
(1)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2)作為申請人的公民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作為申請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5)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6)行政復議機關因不可抗力原因暫時不能履行工作職責的
(7)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8)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9)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4.行政復議終止。
(1)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2)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規(guī)定,經(jīng)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
(5)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以后,發(fā)現(xiàn)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已經(jīng)先于本機關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經(jīng)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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