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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實務》高頻考點: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8/09/26 11:37:27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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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理解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單選題、多選題、簡單題的常設考點。

【高頻考點】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fā)票管理行為,包括發(fā)售、收繳、代開發(fā)票等。

(4)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①罰款;

②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①頒發(fā)稅務登記證;

②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jīng)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③行政賠償;

④行政獎勵;

⑤其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稅務機關作出的資格認定行為。

(8)稅務機關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稅務機關作出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規(guī)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提示】前款中的規(guī)定不包括規(guī)章。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屬于必經(jīng)復議,上述其他情況屬于可以選擇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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