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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理解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單選題、多選題、簡單題的常設考點。
【高頻考點】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1.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2.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參加。
3.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4.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行政復議聽證人員不得少于2人。
5.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6.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依據相應規(guī)定一并提出對有關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的,復議機關對該規(guī)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7.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8.行政復議決定的類型。
(1)維持該具體行政行為;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4)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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