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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情形
(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3)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利用”關聯(lián)交易將出資轉出。
【注意】(1)僅適用于“實繳制”的公司,如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保險公司、商業(yè)銀行等
二、對內
(1)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注意】只有“協(xié)助者”才承擔責任,不包括“監(jiān)事”。
【解釋】監(jiān)事在公司中只是監(jiān)督職能,不參與具體事務經營,所以客觀上不能協(xié)助抽逃出資。
舉例:股東老侯抽逃出資,有股東老趙協(xié)助,董事老錢協(xié)助,財務負責人老孫協(xié)助,監(jiān)事老李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并制止該行為,則與老侯承擔連帶責任的是誰?
【正確答案】趙、錢、孫。
(2)公司根據(jù)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返還,在合理期間內仍未返還,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3)僅適用于“未履行出資義務”和“抽逃全部出資”的股東。
【記憶口訣】責任連帶、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三、對外(債權人)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rdquo;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上述責任后,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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