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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知識點:股東抽逃出資
法定情形:
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3、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利用”關聯(lián)交易將出資轉出。
對內:
1、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注:只有“協(xié)助者”才承擔責任,不包括“監(jiān)事”。
2、公司根據(jù)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返還,在合理期間內仍未返還,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3僅適用于“未履行出資義務”和“抽逃全部出資”的股東。
對外(債權人):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rdquo;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上述責任后,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墊資:
第三人代墊資金協(xié)助發(fā)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將該發(fā)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fā)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后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fā)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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