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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濟法》:要約(08.12)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8/12 09:34:35 字體:

  要約

  1.要約的界定

 ?。?)要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規(guī)定:

 ?、賰热菥唧w確定;

  ②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郾仨毷翘囟ㄈ怂鶠榈囊馑急硎荆?/p>

 ?、芤s必須向相對人(可以是特定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發(fā)出。

 ?。?)要約邀請

  ①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等,性質為要約邀請;

 ?、谏虡I(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guī)定,視為要約。

  2.要約的生效時間——到達生效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不是指要約一定實際送達受要約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約只要是送達受要約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夠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為送達。反之,即使在要約送達受要約人之前受要約人已經知道其內容,要約也不生效。

  3.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撤回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撤銷(注意案例題)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約不得撤銷:

  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

  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4.要約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要約人依法撤銷(而非“撤回”)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視為新要約)。

  以上內容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的論壇學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讓我們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時間努力吧!祝您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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