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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中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是取合同生效日還是債務重組日?

94299517| 提問時間:11/15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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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債務重組中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通常取合同生效日。合同生效日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簽訂債務重組合同的日期。在這一天,雙方就債務重組的基本條款達成一致,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可以基于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當時的市場情況等因素來確定。 而債務重組日是債權人取得債務人償債資產的日期,也就是債務重組完畢的日期。在合同生效日至債務重組日這段時間里,市場情況可能會發(fā)生變化,但在確定債務轉為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時,一般還是以合同生效日為準,因為合同生效日是雙方就債務重組的核心條款達成一致的時間節(jié)點,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經濟意義。當然,具體情況還可能會根據債務重組協(xié)議的具體約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來確定。
11/15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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