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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抵押權設立和登記是一回事嗎?有什么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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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抵押權的設立和登記在法律上是兩個不同的階段,雖然它們緊密相關,但在時間節(jié)點、法律效力和不動產(chǎn)動產(chǎn)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具體分析如下:
時間節(jié)點
設立:抵押權自抵押合同訂立時成立。此時,雙方當事人已經(jīng)就抵押事宜達成一致并形成書面合同。
登記:對于需要登記的抵押物(如不動產(chǎn)),抵押權必須在相關的登記機構完成登記后才正式生效,從而具備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
設立:抵押權的設立本身并不直接賦予其對抗第三人的能力。只有在辦理了相應的抵押登記后,抵押權才具備這種對外效力。
登記:登記是抵押權取得公示效果、對抗善意第三人的關鍵一步。未經(jīng)登記,即便抵押權已設立,仍無法有效對抗第三人。
不動產(chǎn)動產(chǎn)
設立:以不動產(chǎn)作抵押時,抵押合同的生效不依賴于抵押權的設立,即使未完成抵押權登記,抵押合同也可能有效。對于動產(chǎn),抵押權自合同生效時即設立。
登記:對于不動產(chǎn)及特定動產(chǎn)(如交通工具),法律規(guī)定必須進行抵押登記,此時抵押權才正式設立。而一般動產(chǎn)抵押則采取登記對抗主義。
債權性物權性
設立:抵押合同的簽訂產(chǎn)生了債權性的效力,即合同雙方基于合同產(chǎn)生的請求權。
登記:登記則是實現(xiàn)物權性效力的必要條件,即通過登記使抵押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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